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涉及到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主体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所涉及到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单位中排除事故隐患的主管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的 主 观 方 面 是 什 么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劳动者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它决定了一个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影响罪责的重要因素。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但仍然采取危险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反之,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但仍然疏于大意,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则其主观方面为过失。
根据以上分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但仍然采取危险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反之,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但仍然疏于大意,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则其主观方面为过失。
总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所涉及到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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