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后,会立即开始执行。该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裁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作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不得自由处分裁定中所指的财物;作为先予执行的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裁定中所指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后,会立即开始执行。该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裁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作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不得自由处分裁定中所指的财物;作为先予执行的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裁定中所指定的义务。
【 财 产 保 全 和 先 予 执 行 】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两种常见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确保诉前权利的实现。先予执行则是指在诉讼前,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的措施,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诉前权利的实现,包括保护申请人的财产利益,防止申请人遭受损失,以及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滥用职权,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先予执行则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因诉讼拖延导致损害。在先予执行中,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当事人的财产不受侵犯,为诉讼的进行提供保障。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都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其采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采取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两种常见的保全措施,其采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采取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受诉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认真审查。人民法院经过复议,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应驳回当事人复议申请,驳回应当使用通知书形式;认为裁定不当的,应以裁定的形式变更或撤消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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