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安居工程”,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城市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好事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十分重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
省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城镇住宅建设加快,取得了很大成绩。城镇居民的人均居住面积从1978年的3.6平方米,提高到1993年的人均6.9平方米,住房配套率也有较大的提高。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加上受财力限制,我省住房建设欠帐很多,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比全国1992年人均7.3平方米低5.5%,住房使用功能也有较大的差距。目前全省约有18万户无房居住和住房困难。
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步伐,逐步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实现2000年城镇居住水平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结合我省情况,现对全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安居工程”主要通过建设经济实用的平价住宅,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快解危解困,调控房地产市场,保持社会稳定。
二、“安居工程”首先在全省13个设市的城市组织实施,然后根据条件再逐步向其他城镇推开。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城市政府制定了“安居工程”或经济实用房的开发建设方案和政策措施;二是城市政府和城市居民有一定的筹资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能有偿归还银行贷款;三是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四是已经实施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安居工程”的建设资金在国家还未安排贷款的情况下,除由城市政府根据自己的财力安排一部分外,主要从住房制度改革后新建立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和其他地方自筹资金中安排,亦可适当引进一部分外资。城市政府在制定“安居工程”方案时,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不要一哄而起。省上将配合国家组织示范试点,以指导全省城镇实施“安居工程”。
四、“安居工程”的建设造价要同中低收入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城市政府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优惠政策,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城市政府在市政建设中计划安排。住宅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属于经营性的,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的是否列入建房成本,由城市政府自行确定。具体优惠项目和标准,由城市政府在“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
五、“安居工程”建成后,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户出售。成本价应包括征地和拆迁偿补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中低收入者和住房困难户的标准,由城市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要从完成的房屋开发总量中提供20%以上的住宅,支持“安居工程”的实施。
六、“安居工程”建设既不能搞高标准豪华住宅,也不能建简易楼。应遵循节地、节能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要积极推广建设部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经验,努力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改善使用功能,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达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七、“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严格遵循基建程序。规划设计要注意倾听有关专家的意见,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布局空间组织,力求有新意,体现地方特色。单体设计要广泛采用新技术,在控制造价和合理安排面积标准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建筑使用功能,改善住宅的平面组合和空间利用,着重提高厨房、卫生间的适用程度。设计的住宅要以二室户型为主。
八、搞好“安居工程”的管理。施工队伍要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确保施工质量。要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工程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安居工程”建成后,要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为居民提供良好的便民服务,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九、“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加快城镇住房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由城市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城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计划、财政、土地、税务、银行、房地产和房改部门负责制定“安居工程”方案,指导和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省建设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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