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向保理人主张抗辩权、抵销权,也可向保理人预先放弃抗辩权和抵销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据此,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保理人的抗辩应基于基础交易合同约定,而不是保理人的执业规范等非基础关系内容。最高法在最高法民再128号案中认为,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应当遵循内部流程规范和监管规定,但债务人对商业银行提出抗辩的基础应源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抗辩事由,而商业银行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并非基础交易合同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债务人无权以此作为对商业银行付款请求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同时,债务人可以向保理人放弃前述抗辩权及抵销权的行使。最高法在(2014)民二终字第271号一案中认为,债务人对受让人预先承诺放弃抵销权和抗辩权并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关于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及抵销权的方式,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终31号一案认为,认定债务人放弃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应当有基础交易合同债权人、债务人参与下达成的新的放弃上述抗辩权的合意或者债务人一方对于放弃抗辩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债务人对放弃抗辩权应有明确的表示。
一、担保期限约定超过两年之后怎么处理
1.对于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两年,没有规定,但是实践中可以超过二年。约定的保证期间可以超过二年,并且超过二年不意味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因此,保证人也享有债务人拥有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保证人不得擅自归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应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否则将无法强迫主债务人赔偿。当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但未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如保证约定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3年,但由于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起间不断中断。实际上就是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并为届满。
3.如果保证期间是十年,到第五年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但保证期间并未过,试问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只要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即使还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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