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5:43 376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中对管线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地下工程。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杭州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未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性质,责令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及标高,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档案。

第九条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的结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核定其工程质量等级,地下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

第十四条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完整的,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制作后移交。

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应由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七条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管线抢修工程,需调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随时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暂停该建设单位新的工程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或报送的档案不准确,致使地下管线损坏的,其损失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自行承担,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而擅自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城镇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2: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成都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经2005年6月6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线概念)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市和区(市)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土地、水利、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绿地规划编制)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
    2023-06-10
    324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第三条(管理原则)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本市规划、电力、信息、通信、交通、市容环卫、住宅、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新建架空线的规划控制)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不得新建架空线。前
    2023-06-10
    95人看过
  • 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2006年3月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编制、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市和县、湾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水平,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市和县、湾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
    2023-04-22
    309人看过
  •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司法局、各公证处:为进一步规范公证处和执业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公证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市局根据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公证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公证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附件:1.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杭州市公证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3、杭州市诚信公证处百分标准;(略)4、杭州市诚信公证员百分标准(略)。杭州市司法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一: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证处和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证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
    2023-06-06
    283人看过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避免管线损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道及地下电缆等设施。地下管道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及工业管道。地下电缆包括电力及通讯电缆。第四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
    2023-04-22
    156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现将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各地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两个《办法》的精神。要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突出抓好“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抓紧补充“黄线”、“蓝线”内容。各地要根据两个《办法》的要求,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进行一次检查,凡未明确“城市黄线”、“城市蓝线”的要尽快补充完善。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划定“黄线”、“蓝线”,并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黄线
    2023-04-22
    240人看过
  • 汕头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汕头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3-04生效日期:2002-03-04发布部门: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汕头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市长二○○二年三月四日汕头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汕头市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从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市和区县(市)档案馆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二)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三)组织
    2023-06-05
    311人看过
  • 扬州市区“两管三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扬州市物价局发布文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来水、管道燃气、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及网络(以下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性行业涉房工程价格行为,维护合法、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价服[2008]4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区从事“两管三线”材料经营、工程建设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两管三线”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两管三线”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供电涉房工程建设收费由省制定管理办法,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自来水、管道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及网络涉房工程建设收费,市区建成区以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以外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条“两管三线”价格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遵守保本微利、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合
    2023-04-24
    439人看过
  • 成都市国土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征地拆迁档案管理,确保征地拆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征地拆迁档案是指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征地拆迁档案是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参考,也是解决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依据。凡成都全域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管理征地拆迁档案。第四条征地拆迁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定期移交的原则。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征地拆迁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成都市档案局负责全市征地拆迁档案
    2023-06-03
    94人看过
  •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建设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璜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管线敷设工程、绿化工程等工地,包括道路局部维修、局部开挖、绿化补种等其他临时或小型施工场地。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城管部门是市区建设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工地围墙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市、区城管监察队伍依据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市区建设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执行、政府部门监督”的原则。第六条凡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除按规定到建设
    2023-04-22
    102人看过
  • 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建档案事业经费。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四条设市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有条件的县城,应当建立城建档案馆(室)。暂不具备建立城建档案馆(室)条件的县城及其他建制镇,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人管理城建档案。第五条城建档案的保管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库房。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
    2023-06-10
    482人看过
  • 景德镇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经200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四年十月八日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
    2023-06-10
    51人看过
  • 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劳社工伤[2005]192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根据保证基本需求的原则,制定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见附件1《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以下简称:费用限额表)。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省今后对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填报《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
    2023-04-22
    450人看过
  • 批转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验收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验收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关于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验收的请示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地下管线已由单一的、简单的形式发展为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热力、工业等多类别及多权属管理、布局复杂的管线网,建立科学、完整、准确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是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是充分利用和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确保城市安全、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但长期以来由于忽视对地下工程的管理,广州市地下管线资料与现状不符,缺乏数据或数据精度不高,造成城市建设中地面与地下的矛盾、地下各项工程设施交叉矛盾等问题,影响了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的事故时有发生。为了查清我市地下管线现状,我市
    2023-04-22
    9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什么新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5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15日,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萍乡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一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市区房改房管理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1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
    • 杭州市电瓶车管理办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22
      根据杭州市《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管理的通告》规定,在杭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大于20码。 同时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或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并收缴非法装置,处以罚款50元;对于电动自行车有擅自加装行为,将强制拆除并收缴非法装置,并处以罚款50元。
    • 萍乡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原文内容?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2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确保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