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有限合伙人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20:31:42 120 人看过

随着科技不断地创新发展,经济社会迅速地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日趋成熟,而我们国家的律师队伍也迅速的发展壮大,但是律师事务所的状况基本上没有太大的突破,总体上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和服务质量没有明显的提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核心的是律师之间的利益分配方式产生的一系列制约,尤其是传统的律师事务所制度在律师事务所管理上,面临着激励制度困乏的情况。

全国除极个别的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较快外,大部分所豆面列着小型化的危险,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律师事务所的数量越来越多,律师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几个大城市如北京目前律师数量全国第一,这样的结果是导致律师之间的竞争加剧,地区律师的分布不均衡。但我们不能因此而限制律师的流动,只有建立好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让市场来自发有序的调节律师的流动和发展。一切用法律或行政的手段限制流动或流通的方式,都是违背经济发展规律和法律平等元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一直奉行的是律师报酬的提成制,即律师的收入靠自己的业务案件数量和收入与律师事务所约定一定的分配比例,虽然很早很多人就提出了公司制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口号,但是时至今日在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营方面做得很出色的律师事务所还为数不多。而提成分配宝城的方式也已经发展到了极限,有的刚成立的所为了拉人凑规模,干脆就是一年交几千块钱管理费算事,甚至为了凑够三个合伙人版所,对够资格的律师的报酬是税后全拿走的待遇,而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律师报酬是案件收入的提成比例一般在70%-90%之间。就这样仍然不能阻挡律师不断分化流动,新所不断地办,律师事务所规模小型化趋势明显。这说明律师事务所在激励刺激律师积极性方面缺少制度的创新。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虽然我们的律师法不允许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虚假出资或者是合伙人不实际出资,但是实践中大量的国名合伙人或不实际出资合伙人已经存在,而且相当的普遍,甚至是一些机构伙人出资办所而全体合伙人均不出资的情况已经存在,但是由于我们法律上的限制这种现象只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文件上做的文件游戏而已,由于法律和实际的脱离致使在挂名合伙人的操做上出现不同的版本,而为了应付管理部门的监管做了不同的应对措施,最终导致了挂名合伙人的畸形发展,给律师事务所的科学管理和健康发展造成了很多危害。这种律师规避法律的情况极不严肃,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我们不能因此而禁止他,因为既然这些情况已经普遍的存在,我们只能改变现有的律师法律制度来规范它,促进它的健康发展。

现有的隐性的律师事务所挂名合伙人,一般的做法是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合伙人私下协议约定,实际出资人完全承担律师事务所地办所投入和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开支及行政人员工资,挂名合伙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对外按司法局要求前虚假的出资协议上报审批。在合伙人权益方面挂名合伙人不享有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分配权和事务所的实际管理表决权,只不过是在报酬费配上达到了收入分配提成的极限。个别的国名合伙所让挂名合伙人适当的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而由机构或个人背后出资办的律师事务所,发起的挂名合伙人或全体合伙人较多的管理者律师事务所,只是在财务上受到实际投资人的限制。这种隐性的挂名合伙人管理制度最大的弊端是,没有处理好货币资产所有权和律师的无形技术产权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营权分开,在管理上和法律上陷入了双重危机,一方面法律上不允许挂名合人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合伙人都面临着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从货币资本经营角度上讲,律师事务所更多的是律师的法律技术知识形成的无形资产,货币投入只是一部分,同时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科学分开的,就实际出资人和国名出资人的关系而言,只不过是在律师事务所成立时应付司法局所做的文件和资金证明,并不剧本完全的出资人和不出资人条件,只不过其中一个人投入了适当的办公设备,以及业务能力较强足以承担律师事务所今后运做中的费用开支。而完全由机构背后支持办所,形式上也是如此程序,只不过是这些机构承诺给过名合伙人提供业务开拓方面的支持。这两种情况都是以挂名合伙人牺牲自己的无形技术产权为代价、冒法律的风险所做的。因为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不出资不意味着丧失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权,表决权,就像企业的董事或独立董事一样有管理权和表决权,但是他们不一定是股东,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所在。而实际上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出资问题上的问题还不具备完全的股东身份和完全的合伙人不出资地步,这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核心问题是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是律师事务所资产的核心而不是货币,况且货币只是法律要企业成立时的形式条件,这样开来这个货币条件危害性很大。

通过多合伙律师事务所挂名合伙人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法律的滞后,隐性的挂名合伙人存在必须在法律上给以证明,并科学的定义加以法律规范约束,既要保证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又要保证实际出资人和国名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说过名合伙人本科学的定位并核发存在,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光明正大的建立各种合伙人制度来做为激励管理制度留住律师人才,有一律师事务所队伍的稳定和规模的发展壮大。因此,过名合伙人不承担律师事务所日程经费的性质看,应当定位为有限合伙人,这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上既存在无限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分,由于有限合伙人不承担办公设备投资和日常办公及行政费用,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盈余分配,但是应当依法享有管理权和表决权,这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和资本回报原则。其次,既然承认律师事务所市主要依靠律师的法律技术知识的存在而发展的,法律上的资本要求只不过是律师事务所成立时的形式条件,法律上应当明确在合伙律师事务所里应当区分无限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都有产无形知识产权,这是律师事务所的特色所在。再则,既然律师事务所成立时的资产要求是形式的要求,实践中又被利用来续假验资做弊,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律师的无形知识技能产权构成,应当依法取消这个资本限制,这可以避免非律师机构办所示完全操控律师事所的局面,影响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和法律形象尊严。最后,既然外界机构愿意支持律师事业发展,我们就承认他,但是对其加以法律限制,外界机构在承担办公设备出资和日常经费开支后只能部分的享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收益分配权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权利,而不能管理经营律师事务所,这是因为挂名情况下很多外界机构私下已经做出承诺的实际决定的。以上几个方面做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必将发生质的转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1: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限合伙人相关文章
  •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如何查账征收
    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如何查账征收(一)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税文件的规定精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二)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加强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三)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税所得率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5%。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帐建证,符合查帐征收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帐征收。(四)各征管局接本通知后,要尽快做好调整、落实及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加强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2023-04-12
    166人看过
  •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运用
    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
    2023-04-21
    454人看过
  •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发布2.自2004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合伙人第四章内部管理第五章解散清算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第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023-04-24
    136人看过
  • 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要遵循什么原则
    1、民主的原则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上,“民主”始终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对民主的要求是合伙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任何人都不能改变。在执行民主原则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将民主简单化和将民主虚无化的问题,因为民主的过程固然重要,民主的结果更加重要,简单的一切必须一致的结果可能导致极端的无效率与一事无成;而民主的虚无又会从根本上背离了合伙的本质,难以长远维持其生存。通常情况下,对于小律师事务所(通常10个合伙人以下)来讲,民主的表达方式会更直接,合伙人可能要对每一个决定进行投票,而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民主的表达方式会变得更加间接。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民主的标准适合于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因此,让每一个合伙人有一种参与的感觉非常重要。2、有效管理的原则在市场环境下,要使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变得有效,合伙人的的意识和观念非常重要,合伙人必须要平衡好自己作为事务所老板的权利与自己作为事务所一员的义务和责任,
    2023-04-21
    107人看过
  • 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企业法人吗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企业法人吗合伙律师事务一般以合伙的形式设立,不属于法人,属于非法人组织。根据《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一般为非法人合伙组织,分为三种存在形式:1、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无限责任)2、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责任)3、国资律师事务所(人员是国家事业编制,国家调拔经费,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二、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1、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1)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2)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2023-04-12
    491人看过
  • 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
    作者:佚名2006-4-2来源:中审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师事务所有多种组织形式。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本文拟对这两种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寻找出一种适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一、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
    2023-04-24
    220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人。有限合伙人原则上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例外情况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更多>

    #有限合伙人
    相关咨询
    • 投诉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什么制度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6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
    • 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3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8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什么区别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2
      合伙人都是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要三年以上执业,资历上不算老《律师法》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 律师事务所增加合伙人协议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5
      一、增加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记录人 二、会议决议内容: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张三的退出合伙,李四加入合伙,因合伙人变更引起的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变更情况如下: 2、退出合伙人张三在担任本所合伙人期间的执业风险由李四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