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的通知关于印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的通知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印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的通知
建安办函[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自3月份建设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联系协调制度的通知》建办质[2005]23号文以来,各地积极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理顺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现将汇总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印发你们,望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务求安全生产和城乡防灾实效。
此外,尚有少数地区至今仍未明确建设领域个别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望此部份地区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和城乡建设防灾工作,尽快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六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
省直辖市自治区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自然灾害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燃气运营使用安全公共客运安全风景名胜区、公园安全城市供排水安全城市垃圾安全地震灾害台风、暴雨灾害等各类防灾规划
北京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建委质量处建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市路政局科安处市运输局科安处、公交处市政管委燃气管理办公室市运输局科安处、公交处园林局保卫处水务局供水处、排水处市政管委市容环境管理处建委市抗震办建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未明确
天津建委质安处建委质安处市房管局建委城建处建委城建处建委公用办建委公用办建委城建处建委公用办、城建处市容委环卫处建委设计处建委城建处建委设计处
上海建设和交通委建管处建设和交通委建管处建设和交通委城管处建设和交通委城管处建设和交通委交通战备处建设和交通委城管处建设和交通委交通战备处建设和交通委城管处建设和交通委城管处建设和交通委城管处建设和交通委规划科教处建设和交通委城管处建设和交通委规划科教处
重庆建委建管处、小城镇建设处市政管委道桥处建委建管处、小城镇建设处市政管委道桥处国土房管局科技处市政管委道桥处建委市轨道办市经委交委园林局风景区管理处、公园处市政管委水务处市政管委市容处建委设计处未明确各主管部门
河北质安处质安处住宅与房地产处城建处城建处燃气安全管理中心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质安处质安处各相关业务主管处室
山西安全站质量站质量站安全站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安全站安全站安全站
内蒙古建筑业处工程处工程处工程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勘察设计处城建处规划处
黑龙江安全站质量站房产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设计处城建处、设计处规划处
吉林安全处质监站房地产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抗震办抗震办抗震办
辽宁质安处质安处质安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质安处质安处质安处
山东工程处、设计处、村镇处、建管局质安处、安监站工程处、设计处、村镇处、建管局质安处、质监总站工程处、设计处、房产处、建管局装修处城建处城建处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勘察设计处城建处城建处
江苏建管局质安处、城建处、村镇办工程处、建管局质安处、质监总站房产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园林处城建处城建处抗震办城建处规划处
安徽建管处(建筑安全办)建管处(建筑安全办)房地产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勘察设计处未明确未明确
浙江建管局建管局房地产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乡规划处城建处城建处科技与勘察设计处城建处城乡规划处
福建工程处工程处工程处、房地产管理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风景园林办城建处城建处勘察设计处城建处城市规划处
江西建管处、质安站勘察设计处、建管处、质安站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市规划处城建处城建处省抗震防灾办省抗震防灾办省抗震防灾办
河南建管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建管处、城建处房产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市规划与风景园林处城建处城建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办公室建管处
湖北建管处(村镇处)建管处(村镇处)房产处(村镇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勘察设计处未明确规划处
湖南建管处、城建处、科技处、质安站建管处、城建处、勘察设计处、重点办、科技处、质安站建管处、科技处、质安站建管处、城建处、重点办、设计处、科技处、质安站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勘察设计处建管处、城建处规划处
广东建管处建管处住宅与房地产处城乡建设处城乡建设处城乡建设处城乡建设处城乡建设处城乡建设处城乡建设处勘察设计处未明确城乡规划处
广西质安总站质安总站质安监总站、房产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市规划园林管理处城建处城建处勘察设计处勘察设计处城市规划园林管理处
海南建设监理处建设监理处建设监理处城建处\\城建处交通厅城建处水务局城建处勘察设计科技处水务局未明确
云南建管处、城建处、定额处、村镇处、招标办、安监站建管处、城建处、定额处、村镇处、设计处、规划处、质监站房产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抗震处城建处抗震处
贵州施工管理处施工管理处房产处城建处\\城建处省客运管理局风景处城建处城建处设计处设计处规划处
四川质安总站质安总站房管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风景园林处城建处城建处勘察设计处勘察设计处规划处
陕西建管处建管处住宅与房地产处城建处\\城建处交通厅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抗震办未明确未明确
甘肃工程处工程处工程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规划处城建处城建处抗震办城建处办公室
宁夏建管处、安监总站质监总站质监总站质监总站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抗震办科技处规划处
青海建管处建管处勘察设计处住宅与房地产处、勘察设计处、建管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省抗震办城建处、城乡规划处、建管处城乡规划处、勘察设计处、建管处、省抗震办
新疆安监总站质监总站质监总站质监总站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城建处抗震办抗震办城市规划处
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建设行业发展处、安监总站建设局质监总站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兵团交通局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建设局地震办\\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
注:1、未注明厅局级单位的均为建设厅
2、斜体字为其他系统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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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是用于住房的一种资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的特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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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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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申请费,申请费的计算青海在线咨询 2021-08-31《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十二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商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就上述条款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并尽快下发辖区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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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本法颁布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可以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法律的制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给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留下空间。法律规定了禁止性行为,也必须同时规定对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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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