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3]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㈠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㈡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㈢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㈣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地税部门负责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业务,负责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自录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须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为所录用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参保人员辞退、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变更手续。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状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其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足额补贴。
第八条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㈠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㈡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㈣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㈠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㈡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㈢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关联法规:
第九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㈡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㈢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条女职工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㈠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㈡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㈢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㈣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委托他人代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参保职工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供的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进行审核,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执行;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执行;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执行;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执行;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执行;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执行;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执行;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含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工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提供虚假凭证冒领生育保险待遇,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损失,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或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应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生育保险是劳动者因生育子女导致劳动力中断,由此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其作用是在职工妊娠、分娩和机体恢复整个过程中提供身体保健、医疗服务及有薪假期,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保障。 ... 更多>
-
厦门产假多少天,福建省厦门市福泉市人民政府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18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规定:《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的15日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产假从158日延长到180日,男性照顾假期为15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支付,不影响晋升。女性怀孕,生育哺乳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可以得到帮助和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
-
厦门市生育险怎么办理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3在享受生育津贴前,单位需要为本人申缴生育保险,需要准备三个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社保登记表、养老、工作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些三表由企业准备;由单位持此三表前往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申报,劳动保险部门受理后,会返回两个盖章后的表。
-
福建省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36条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3用人单位应当每半年向个人公布一次费的缴纳情况。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个人办理失业保险,个人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的六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和及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情况,并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确有错误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是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1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一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
厦门市怎么报生育险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6国家法律对于法定加班一年几天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