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投标人的资格的限制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允许自然人参加投标(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除外)。
2、没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证书被吊销、注销的不能参加投标。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如两个及以上代理商投标,或者代理商与生产商同时投标,其投标均无效。
4、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已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的不得参加投标。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应被否决。
6、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7、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资格证明文件不合要求
如果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也会导致投标人投标失败。以下情况就是资格证明文件不合要求的表现
1、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无效,如超过有效期或其涵盖范围不包含本招标项目。
2、代理商出具的代理证书载明的代理商与投标人不一致、代理证书过期、代理项目或代理范围不涵盖本次招标项目。
3、资质认证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如《建筑法》第13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投标人超越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投标的,其投标无效。
4、投标产品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过期或者与本招标项目的产品型号、规格不对应,不涵盖本招标项目的,该投标应予否决。
5、联合体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需要两个以上专业的供应商联合才能承揽同一招标项目的,各专业供应商都必须具备本专业资格要求,否则应否决其投标。
三、投标人履约能力不合格
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生产能力(如关于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检测能力等方面要求),或者施工能力(或服务能力)不满足要求,如其主要工装条件、施工机具等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人未提供供货业绩或者承接工程、服务项目的业绩,或者其所提供业绩数量或运行时间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履约能力不满足要求。
四、联合体投标违反法律或招标文件的规定
1、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有联合体投标。
2、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
3、联合体投标未附共同投标协议。
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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