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财产转让执行中的附加补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53:41 413 人看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人公司、家族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以公司法人为执行主体的案件不断增多。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公司股东为了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转让公司财产,削弱或丧失公司偿债能力的情况,这在一些家族私营公司尤为突出,因此,执行阶段主体的变更和增设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应当增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在财产提取、转移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执行机构直接决定撤回或者转让公司财产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后,撤销、关闭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收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剩余财产清偿债务或者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在验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前所述,这里的“创业单位”实际上是指公司的投资者,即公司的股东。无偿收受被执行人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剩余财产清偿债务或者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自然包括被疏散、转移的财产,《执行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裁定变更或者增加执行主体的,本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行权中的判决执行权,对变更或者增加执行主体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由执行法院执行机关办理。实践中,合议庭行使职权时,应当举行合议庭讨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报总裁决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者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抽逃、转让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注册资本不仅是指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或者认缴或者实缴的股本总额。公司成立后取得的财产与注册资本属于同一财产。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单以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因此,变更或者增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不能仅限于虚假注册资本或者撤回或者转让注册资本。只要发现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转让公司财产的,执行机构可以决定增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转让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为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更容易取得证明公司股东财产是否为注册资本的证据,可以保证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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