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东成镇东成村委会长茂老村村民小组诉海南省人民政府不服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1:02:53 194 人看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琼行终字第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儋州市东成镇东成村委会长茂老村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吴*强,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琼,男,58岁,汉族,该村民小组副组长。委托代理人陈-亮,**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卫*成,省长。委托代理人洪-毅,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复议处公职律师。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农场。法定代表人**文溪,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马-立,**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茹,**日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儋州市东成镇东成村委会长茂老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长茂老村村民小组)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以及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农场(以下简称**农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海南行初字第120号行政判决,通过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9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吴*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琼、陈-亮,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洪-毅,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立、许-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二审期间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争议地位于儋州市那大镇至东成镇公路23公里处东北面,距公路约3公里;四至为:东至高田坡田、南至往立丁路处、西至交叉路口、北至茅岭咀,面积520.7亩(其中不含儋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作出的儋府[1993]7号处理决定中所认定的与洪山村争议的84.3亩土地)。争议地在1953年"土改"时没有登记发证,亦无证据证明1962年"四固定"时期进行过划分或确权。争议地在60年代前是荒坡地,60年代初期,**公社成立的东光农场利用争议地种植油棕,至70年代初期农场解散后,附近村民曾利用该地零星种植农作物。1977年,原**公社管辖下的立丁村并入**农场,但合并时没有协商划分农场与周边场社的土地界线。1983年8月18日,**农场与**公社及属下的红山、东成、大榻大队协商划分地界,并签订一份《调整土地界线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上除**农场和**公社签字盖章外,其他当事人均未签字盖章,该协议书也未依约定经原儋州县人民政府批准。1985年,长茂老村村民小组将争议地发包给儋州市老区办建砖厂再次引起纠纷。同年9月19日,儋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争议当事人的确权申请作出儋府土纠字[1993]7号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为国有荒山,决定将争议地中的192亩土地确权给**农场使用,其余土地确权给长茂老村村民小组使用。长茂老村村民小组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儋州市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28日作出[1994]儋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上述处理决定,判决由儋州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农场对该判决不服,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18日作出[1995]海南行终字第0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9月20日,儋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儋府[2004]86号处理决定,决定:一、双方争议高*岭的520.7亩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长茂老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和使用。二、万能地村民小组的农户李*钓、李*国已使用争议地种植橡胶(共4.95亩)由长茂老村村民小组与李*钓、李*国协商处理。**农场对该决定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05年3月23日作出琼府复决字[2004]第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儋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儋府[2004]86号《处理决定》。长茂老村村民小组不服,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判认为,根据《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有六种情况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经庭审审查,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争议地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况。因此,被告据此认定争议地属国有土地并无不妥。儋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儋府[2004]86号处理决定认定原告自1958年至今一直使用争议地,并以此为由认定争议地属原告集体所有,证据不足,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被告经复议,作出撤销儋府[2004]86号处理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省政府2005年3月23日作出的琼府复决字[2004]第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30日 15: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 海南省农垦总局驻儋州市办事处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琼行终字第131号委托代理人郭健君,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省农垦总局驻儋州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农垦办事处)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吴青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南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于2005年8月10日通过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至2005年12月24日,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儋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儋州市政府)给农垦办事处颁发儋国用(那大)字第22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2254号《国土证》)。2004年12月,吴青知道儋州市政府给农垦办事处颁发2254号《国土证》后,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受理后,于2005年1月11日发出琼府法复答字(
    2023-04-24
    232人看过
  • 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与陈船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1号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负责人陈玉松,小组长。被上诉人陈船添,男,64岁,汉族,香港居民,现住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沿江路15号。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陈船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河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以已通过案外调解得到解决为由,于200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
    2023-04-24
    53人看过
  • 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第二村民小组的26户农民起诉菏泽市政府土地
    2006年02月14日随着菏泽市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环保意识的提高,设在菏泽城区内双河路附近的**源丰农药有限公司需要搬迁。2000年秋天,**源丰农药有限公司和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签订协议,约定农药公司以每亩1.18万元购买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所有的50.03亩农田用于农药厂搬迁,并按省政府2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所有人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2001年春天,农药公司向三里河村支付了上述费用,三里河村交付了50.03亩土地。但土地实际所有人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该土地。鉴于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农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菏泽市政府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2000)1252号批复》批准,发布了《菏政公字[2000]第5号公告》,将上述协议约定的50.03亩农田变为政府征用后出让给**源丰农药有限公司用于建设灭多威生产车间。农民上诉至山东省法院
    2023-06-11
    55人看过
  • 德化县赤水镇小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德化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赤水镇小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涂传挺,主任。被告:德化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宝浙,县长。第三人:德化县赤水镇铭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成赞,主任。德化县的小铭、铭爱村同属一自然村的两个角落,属赤水镇管辖。土改期间,德化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小铭村拥有耕地365.06亩,铭爱村拥有耕地1278.96亩。1955年两村合为一个高级农业社,1957年拆分小铭、铭爱两个高级农业社。当时,小铭社包括铭爱周姓村民13户的耕地119.97亩在内,共有耕地482.20亩;铭爱社的耕地1073.97亩。1958年公社化时,小铭、铭爱合为小铭大队。1961年间,恢复为两个大队。四固定期间,小铭大队的耕地过拨给铭爱大队128.64亩(含原在小铭大队13户周姓村民带回的119.97亩),实有耕地361.26亩,铭爱大队实有耕地1348.64亩。1964年至1965年间
    2023-06-06
    500人看过
  • 梅港村镇山第三村民小组诉梅港村委会克扣征地补偿费案
    原告:江西省余干县梅港乡梅港村委会镇山第三村民小组。被告:江西省余干县梅港乡梅港村民委员会。1992年11月,余干县梅港粮管所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梅港村委会下属的镇山第四村民小组、虞家村民小组和镇山第三村民小组在湖家边的土地建粮食仓库,总面积16666平方米,其中征用镇山第三村民小组土地面积8591.4平方米。上述被征土地的所有权分属各该村民小组所有。1974年,梅港村委会曾利用该地兴办园艺场栽种桔树,由村委会负责经营,利润按比例与三个村民小组分成。1991年因特大寒灾,园艺场种的桔树全部被冻死,仅存少量的桃树和其他果树。1992年12月15日,梅港村委会代表该三个村民小组与梅港粮管所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协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为每平方米2.85元(含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共计47478.10元。梅港粮管所征地付款后,梅港村委会扣除附着物补偿费用及其他开支,剩余37500元土地补偿
    2023-06-10
    469人看过
  • 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民委员会诉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龙新林行初字第2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粉村),住所地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法定代表人倪汉真,主任。委托代理人江国存,龙岩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住所地新罗区和平路62号。法定代表人袁荣祥,市长。委托代理人邓政宝,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廖格民,龙岩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龙岩市新罗共曹溪镇董邦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董邦村),住所地新罗区曹溪镇董邦村。法定代表人张荣金,主任。委托代理人薛富春,龙岩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粉村不服被告市政府2000年7月11日龙政复决字(2000)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倪汉真及其代理人江国存、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邓政宝、廖格民、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
    2023-04-24
    308人看过
  • 章丘市绣惠镇石家堰村民委员会诉章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章行初字第2号原告章丘市绣惠镇石家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绣惠镇石家堰村。法定代表人石继木,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任运传,男,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云,女,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章丘明水。法定代表人毕筱奇,市长。委托代理人石凤友,男,章丘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章丘市绣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章丘市绣惠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传绪,镇长。委托代理人谭连勇,男,章丘市绣惠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广起,男,章丘市绣惠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章丘市绣惠镇石家堰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章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原告于200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2月17日和2003年2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
    2023-06-06
    191人看过
  •  村民政专干是否属于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干部是国家公务员体系之外的特殊群体,主要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他们不受国家行政干部体制的约束,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也没有脱离生产线的程度。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不,村干部是国家公务员体系之外的特殊群体,他们不受国家行政干部体制的约束,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也没有脱离生产线的程度。具体来讲,村干部主要是指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村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副书记、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 村 民 政 专 干 与 村 干 部 的 关 系根据我国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
    2023-09-12
    391人看过
  • 村委会有权任命村小组长吗
    一、村委会有权任命村小组长吗村委会并未对村小组组长的提名及任免拥有决策权限。事实上,村民小组组长的产生与确认,应由该小组内部全体村民通过召开会议进行集体推选决定,而并非单方面的委派或指派所能决定的。此外,村委会及其成员还需严格遵守各项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他们必须遵照执行所有经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决定和决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人员应该秉持办事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尽职尽责地为广大村民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并且要始终接受村民的独立监督,保证政策实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
    2024-03-07
    396人看过
  • 乡政府指派村委会处理村民投诉被告方
    应当起诉乡政府。因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委托授权,所以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如果被处罚的公民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起诉乡政府。村委会是否有权利处置村民的闲置土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我国是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国家,国家一直十分重视保护耕地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连续二年造成承包的耕地被闲置,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村委会有权依法予以收回。《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023-08-05
    435人看过
  • 云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接受义务教育、服兵役等法定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二)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质询并报告工作,组织村民小组开展工作,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三)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四)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
    2023-04-24
    473人看过
  • 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仓西村民委员会诉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宁中行终字第57号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答辩认为,1、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违背客观事实、混淆是非;2、宁-政(1997)文336号文被撤销于法有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有:1、漳湾镇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处理鸡公港中港海埕纠纷的报告》;2、1997年12月6日漳湾镇雷东村村民请求撤销336号文的紧急情况报告;3、1997年3月20日漳湾镇雷东村大洋自然村村民《关于要求解决滩涂纠纷的报告》;4、蕉城区政府在作出宁-政(1999)文356号文之前对刘*保、陈*栋、兰*兴、陈*禄、陈*德、陈*仁、钟*玉等七人的询问笔录;5、1986年10月12日雷东村委会与田螺村联合体签订的关于《围垦是塘与养虾的合同》及虾塘面积位置示意图复印件;6、蕉城区人民政府宁-政(1997)文336《关于漳湾镇雷东村田螺、
    2022-11-12
    185人看过
  • 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纠纷案
    【关键词解析】发包主体之一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见,村委会也并非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属于授权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发包权。其原因就是我国现阶段大部分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处于虚拟状态。为了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各地农民应积极主动的、尽快的完善自己的组织,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集体组织面对城市建设大量征收土地行为,更应尽快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选出信得过、公正、无私,办事民主的当家人。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尽快做好土地登记、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措施。从源头上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村委会发包土地的法律依据问题,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发包土地权显然应归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将
    2023-04-22
    371人看过
  • 村民不服从村委会决定怎么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只有“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受侵害的村民”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村村民”这一主体资格,是提起诉讼的基本要求。而可被起诉的对象主体,也只可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如A村农村合作社、A村村委会或A村村委会主任等。律师补充: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
    2023-05-06
    95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乡政府委托村委会对村民进行处罚,村民对处罚不服,起诉谁呢?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1
      应当起诉乡政府。因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委托授权,所以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如乡政府委托村委会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有权处罚超生的公民。如果被处罚的公民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起诉乡政府。
    • 村委会可以起诉村民不服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决定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或者县人民政府委托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村民如果有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委托的行政机关(即乡、镇或者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 如何选举村民小组长,选举村民小组长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3
      1、村民小组长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采取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的代表参加的方式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单独或联合提出。2、采取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选举的,本小组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分配的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3、采取不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选举的,本小组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
    • 村民小组组长是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5-26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社会组织,村民小组不是一级组织不具法人资格。村民小组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行政组织。 中国大陆地区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很多地方的村民小组暂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职能。城区或城郊“村改居”后,就不存在村民小组代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村民小组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划分的行政编组;同时期城市街道、镇的区划社区的编组称为“居
    • 儋州人民政府征收旅游村怎么赔偿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8-04
      旅游村拆迁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