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7:32 391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的管理,是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请各地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估价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条其它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房地产市场估价,当事人可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进行。但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买卖、租凭、赠与和拆迁补偿,其估价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估价机构承办。

第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第八条委托的房地产市场估价,委托人应和估价机构或估价事务所签订房地产估价委托协议书。

第九条房地产市场估价,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和估价程序,实行现场评估,按质论价。

第十条房地产市场估价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估价。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估价机构或估价事务所递交估价申请书。估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代表)、职业、地址;

2.标的物的名称、面积、座落;

3.申请估价的理由、项目和要求;

4.当事人认为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估价申请书应当附有标的物的产权证书和有关的图纸、资料或影印件。

(二)估价受理。估价机构或估价事务所收到估价申请书后,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标的物的产权证书及估价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交由估价人员承办。每个估价项目的承办,不得少于两名估价人员。

(三)现场勘估。承办人员应当制定估价方案,至标的物进行实地勘丈测估,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资料,调查标的物所处环境状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综合作业。承办人员应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估价结果。书面估价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估价的原因,标的物名称、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使用情况,所处区域城市规划现状及发展前景,房地产市场行情;

2.标的物及其附着物质量等级评定;

3.估价的原则、方法、分析过程和估价结果;

4.必要的附件。包括估价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资料及实际勘测数据等;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估价结果书应由承办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估价结果书由承办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或估价事务所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承办的估价业务,其估价结果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征有关房地产税费、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赔偿金额的依据。估价结果书应制成若干副本分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对估价结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估价机构及估价事务所均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条当事人如对本办法第六条范围内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结果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估价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委托估价机构或估价事务所进行的房地产估价项目,当事人应当向承办单位交纳估价费。估价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房地产市场估价的专业人员,通过资格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后,方可上岗工作。

估价人员的资格证书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估价人员如与申办估价项目的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估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估价人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估价程序和价格标准,造成严重估价失误的;

(二)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的物的价值或价格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估价过程中提供伪证,或者阻挠估价人员依法进行估价工作,对于提供伪证或者阻挠估价工作正常进行的,由房地产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的,应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7日 20: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部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有关单位:现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部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四月九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部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部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的管理,保证估价报告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本部(资格证书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是指因业务需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业务部或办事处等。本办法实施后,名称应统一为“天津市xx房地产评估事务所xxx业务部或天津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xxx业务部。第三条凡需在本部(资格证书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向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提出申请,
    2023-06-10
    391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27日建科字第341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27日建科字第341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建设行业科技体制改革,探索科技经济一体化运行机制,更好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我部制订了《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科技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推动城乡建设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简称建设科技基金)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建设科技基金的来源为:国家拨给的部分科技三项费用和行业科技工作经费,通过有偿使用回收的资金;科技成果推广、转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上缴的资金
    2023-06-10
    390人看过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2023-06-10
    377人看过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1984年12月12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地调整。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一、对房管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以
    2023-06-06
    476人看过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及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维护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22号)予以转发,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建设部1995年7月印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同时作废。按照建设部的资质标准结合目前我市园林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现提出要求如下:一、各区县建委资质管理部门对所辖区注册申请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二、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的招投标市场,请各招标管理部门对参加园林绿化工程的投标单位的资格严格审查,参加投标单位必须持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资质等级的经营范围参加工程的投标。三、目前已经取得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包括试行)要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对照企业的实
    2023-04-22
    45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第55号令和国发〔1990〕31号文件发布一年多来,地产经营活动明显活跃。随着城市土地使用权进入流通领域和逐步实行城镇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迫切需要加强城镇房地产经营价格的宏观管理和控制。为了促进地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地产价格和收益分配的管理,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土地收益,推动房地产业协调发展,现对城镇地产价格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尽快把地产价格评估工作抓起来。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科学、合理地评估城镇地产价格,是城镇地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也是加强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价格管理的基础。同时它也是确定房地产价格、防止土地收益流失、收取国有土地使用税、费的依据。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增强地产意识,高度重视地产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二、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要实行房地分别计价、综合评估。各地要遵循
    2023-06-10
    121人看过
  •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三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房地产业发展,现将《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小区外基础设施配套费另行规定。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
    2023-06-10
    354人看过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征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应征不漏。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港口建设费。二、各征管单位应加强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所收费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专户,并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三次全额解缴我部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收款单位: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帐号:044043-01),不得坐支、截留。对以前年度的欠款应抓紧清缴。三、港口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有关征收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征收标准、范围及缴拨款关系等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收入由我部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金库,支出由我
    2023-06-08
    83人看过
  •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05]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二月二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
    2023-06-10
    137人看过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6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会同有关省(市)组织建造一批过渡安置房,满足地震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安置受灾群众的需要,所需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并对有关省(市)实行定额包干办法。为加强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附件:地震灾区过渡
    2023-06-10
    433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3]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我省各地自建立有形建筑市场以来,不断加大对市场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一些地区仍存在体制未完全理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各地应认真组织学习建设部示范文本有关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或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制度。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将把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二、要针对当前有形建筑市场在交易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力度,抓紧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防止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三、提高有关人员的素质。严格
    2023-06-10
    344人看过
  • 建设部通知发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一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
    2023-07-02
    370人看过
  •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投资者对房地产的需求迅速增加。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房屋商品化政策的推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初步实践,以及在企业深化改革中承包、租赁、兼并、拍卖等经营形式的推行,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兴旺的前景。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意味着我国城镇价值以万亿元计的房地产将逐步进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流通领域。这对理顺城市建设的关系,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繁荣国民经济,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很不健全,有少数单位和个人乘机进行非法活动,如不加强管理,势必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要加快建立和培育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精神,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交易活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加强房产交易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一、积极为
    2023-06-10
    101人看过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建筑领域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交通、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销售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排涝、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绿化、管道、设备安装
    2023-06-10
    285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
    •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34条的通知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4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
    • 航道建设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6
      航道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航道建设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具备满足拟建项目管理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航道建设市场应当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航道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
    • 印发盐城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0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