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8:44:50 85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授权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二条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8日 06: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食品安全与农业企业产品质量控制
    第一节食品安全与农产品质>品质量控制一、食品安全的内涵与意义(一)食品安全的内涵食品安全是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最早提出的,经过近30年的发展,目前食品安全的含义应包括三个层面:①从数量的角度,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②从质量的角度,要求食品的营养全面、结构合理、卫生健康;③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本章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质量安全,即要求在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监测与控制手段,保证其原料无农药残留、有毒有害的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以及对原料基地的疫情调查,无危险性的病、虫、草等有害生物,还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严格控制致病病菌和细菌总数,并有效地除去金属碎片、毛发、杂质等异物。食品质量的安全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仅是传统农业不适当使用化肥、农药造成食品污染,而且随着食品生产的工业化和新技术、新原料、新
    2023-06-06
    67人看过
  • 合肥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六准则”
    为了便于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者掌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最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相关规定,我局编印了《合肥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六准则》彩色宣传画,正在陆续发放到全市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和大部分小作坊。六准则用通俗易懂的六句话共48个字,即环境整洁,窗明几净;通道专用,防鼠防虫;布局合理,生熟分离;更衣戴帽,洗手消毒;购销记帐,索证索票;合法添加,合格放行。对食品生产企业环境、卫生管理、原料及成品质量把关,以及溯源制度建立等有关食品安全的最重要环节进行了规定,每项准则辅以简单明了、重点突出的说明,让食品生产加工着一看就懂,看懂了就能把握关键环节。合肥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六准则(下载)
    2023-06-06
    251人看过
  • 牡丹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牡丹江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二、责任人主任、分管副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权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四、监管职责1、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证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2、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3、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
    2023-04-28
    343人看过
  •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
    发文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陕食药监察发[2007]26号发布日期:2007-2-15执行日期:2007-2-15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落实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春节和两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和综合监督部门的作用,督促地方各级政府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监管工作措施和责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安乐祥和的春节。二、组织相关部门,对节日消费量较大的酒类、肉类、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糕点、调味品等食品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排查此类食品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各环节的安全保障工作。三、切实加强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值班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春节期间坚持领导带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
    2023-06-07
    500人看过
  • 关于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批发市场在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当前和今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为指导各地农业部门及农产品批发市场认真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宣传学习,提高对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要性的认识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有力地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有利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站在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与学习,为该法的认真贯彻实施奠定思想基础,做好法律知识上的准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农业行政主管部
    2023-06-11
    445人看过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内容
    ​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内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一共由八章组成,规定了乳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在奶畜的养殖环节作了哪些规定来确保生鲜乳的质量安全一是建立奶业发展支持保护体系。条例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生产收购布局;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省级以上财政应当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疫病防治等方面的服务。二是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加强规范。条例规定,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规定条件,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奶
    2023-06-06
    320人看过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
    发布部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冀食药监传[2003]2号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近来,食用植物油、粮食、肉类、鸡蛋等一些生活必需品在个别地区价格出现市场调整。国家和省领导对此十分重视,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好市场秩序,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确保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此精神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粮油、肉类、鸡蛋和蔬菜等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以及良好的市场秩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的安定,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二
    2023-06-07
    377人看过
  • 安全视角下的产品质量监督
    「编者按」产品质量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而近年来由产品质量原因引发的一系列危害性事件,说明我国在相关立法方面还存在着种种不足。随着中国入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健全完善保障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迫切。本刊特登载三篇专题论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法学界与实践部门的重视与关注。产品质量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对于经营者而言,一般只是能否赢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既有一般产品的使用性能问题,更有诸如食品、药品、电气产品等特殊产品可能带来的人身、财产等的安全问题。对于前者,体现的是作为商品经济最基本内容的商品交换或者说交易,只涉及一般民事权利义务,主要取决于交易主体的意志;而对于后者,体现的则是对交易秩序的控制,往往涉及公共安全。在当代社会,一般来说有作为第三方的国家权力的介入,因此更体现法律的强制属性。这种分野并不意味着两个方面的截然分立,相反,这
    2023-06-07
    77人看过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通知》规定的“双五条”,是国家总局为加大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解决当前安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倾向性问题,有效规范安全评价活动,防范违法违规问题发生提出的严格要求、制定的严格制度、采取的严格措施,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廉洁建设,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双五条”,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在安全评价工作中滋生商业贿赂现象。二、
    2023-06-09
    102人看过
  • 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发布日期】2006-10-18【生效日期】2006-10-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山东省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14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韩寓群二○○六年十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
    2023-06-07
    366人看过
  • 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5号《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2023-06-07
    321人看过
  • 工商总局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他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中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都应当不折不扣地遵守上述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69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等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张晓松)
    2023-06-07
    366人看过
  •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
    2023-04-24
    102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style="margin-bottom:6p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
    2023-06-07
    325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内容是怎么样的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4
      XX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名单。
    • 食品安全法监督管理机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6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 奶食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由哪个部门对食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负总责任?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
    •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1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4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是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兼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上岗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考核,了解其是否掌握了解食品安全相应知识和能力,对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安排其上岗工作。随着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不断更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也应随之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因此企业应加强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XX配合有关部门对XX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