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第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第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第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一、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应对患者的损害担责
医疗机构应对患者的损害担责的情形包括: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3、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4、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机构具有告知义务吗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三、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下: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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