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改制中的评估与定价管理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00:50:26 68 人看过

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的法定程序,改制企业的评估应交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结果以供转让定价作参考。实际上资产评估过程包括三个部分,即单项资产评估、持续经营企业的整体评估,以及改制转让价格的确定。

(一)单项资产评估

无论是何种所有制的企业,也无论企业的复杂程度如何,会计处理均是按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价的,因此对单项资产进行评估则可以直接按照评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评估处理。其中需要特殊说明的是:

(1)无形资产的评估有一定的特殊性,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开发形成无形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人工等成本(专利权的申请注册费、评估费以及公正费除外)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不予资本化。从理论上讲,如果无形资产对企业的持续经营仍有贡献应当赋予一定的价值,但是在单项资产评估时可以不予确认补入账务,待交易日,在根据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再确认转让定价时,作为无形资产自然调整。

(2)土地使用权也是一项无形资产,如果改制民营企业事前通过购买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将其作为一项资产进行正常评估;如果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方式而无偿获得并没有通过账务反映的,可在评估后作选择性处理。一是采取出让方式的,可以由改制企业支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可根据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价投资,增加改制后民营企业的国有股;三是采取租赁方式的,可以改制后由民营企业支付规定租金使用。

(3)往来账务的评估,民营企业如果改制后的股权结构、资本结构以及公司治理架构发生变化,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则难以延续至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因此可以采用应收账款保全;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债务的隐形负债。

(4)资产评估是在一定评估基准日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改制中的资产评估结果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改制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或因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二)改制企业持续经营的整体评估

企业改制经过资产评估后的评估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并据此作为原始凭证对资产损失或增值进行账务处理,企业资产评估的净资产作为改制企业确定转让价格的基本依据。但是企业前一环节的资产评估只是单项资产的简单汇总,没有考虑账外的财务与非财务因素(如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含量、资产组合能力以及潜在负债等),因此无法提供改制企业真实的企业价值信息,从而导致转让定价的依据不真实、不公允、不可靠。专业评估机构应按照国际惯例在前一环节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过去和现在的资料,以及将来获利能力的预测,对改制企业进行评估计价。在改制企业中应该充分考虑改制的前景,主要关注的是预计未来的收益和投资回报,并按一定的折现率确定折现值,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改制企业的最终售价。

(三)改制中的转让定价管理

企业改制有许多种性质,如果改制涉及产权转让,则定价问题比较复杂。原因在于,一是前述两个环节的评估结果并不是实际产权转让价格,而只能作为转让定价的参考而已;二是交易主体双方的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定价要通过多次博弈才能达成契约。转让方通常关注通过改制解决企业当前的现实问题,而受让方则关注的是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三是信息不对称导致受让方对本具法律效力的评估结果心存疑虑。因此,转让定价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为体现公平交易,受让方可以对改制企业进行审慎调查,要求改制企业提供与改制相关的各方面信息,提高改制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2)转让方报价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本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社会责任等方面确认转让价格或将其作为附加条件进行谈判协商;(3)改制企业可以在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确认底价,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竞价转让,以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4)改制民营企业中涉及部分国有资本的,还应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转让价款有进一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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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9日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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