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
3、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4、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应当公开呢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公开。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1、被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制裁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处分制裁的则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2、实施的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作出,这些主体具有对外管理的职权,其行政处罚权已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具有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权。
3、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处罚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普通行政关系;而行政处分制裁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与行政处分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只存在一种基于行政组织关系所产生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制裁的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包括以下几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各种行政机关能够作出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力是不同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而行政处分的形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共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每个行政机关都可以行使这8种形式的行政处分。监察机关的监察处分形式有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5、救济的途径不同
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行政处分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n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n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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