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24:22 310 人看过

1996年6月12日,镇平县公安局以赔偿请求人渠国安涉嫌销赃对其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并收缴了渠国安现金35000元和牛皮8张,1996年7月2日,转为对其实施监视居住,该监视居住措施是在镇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执行,同年7月25日,渠国安被取保候审,1997年9月1日,镇平县公安局解除了对渠国安的取保候审。渠国安遂向镇平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镇平县公安局于1997年9月20日作出拒绝赔偿理由书,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认为渠国安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赔偿范围,决定拒绝赔偿。渠国安向镇平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南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南阳市公安局经复议于1997年11月18日作出宛公赔字(97)04号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撤销镇平县公安局的拒绝赔偿理由书,由镇平县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决定。镇平县公安局据此又于1997年12月31日作出镇公赔字(97)01号国家赔偿事件协议不成立证明书,认为:渠国安明知赃物而购买,但考虑其经济承受能力,同意退回10675.68元,但渠国安不同意,要求退还全部款项和物品,经协议未能成立。渠国安就此再次申请南阳市公安局复议。1998年7月17日,南阳市公安局作出宛公赔复字(98)01号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认定渠国安构成销赃罪证据不足,决定:一、撤销镇平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事件协议不成立证明书;二、对渠国安以销赃嫌疑收容审查、监视居住四十三天不予赔偿;三、收缴渠国安的35000元赃款以及八张牛皮价值2500元应予赔偿,35000元贷款利息不予赔偿。南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该复议决定书注明:赔偿请求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渠国安于1998年7月23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要求:撤销南阳市公安局(1998)宛公赔字第01号复议决定书;责令镇平县公安局退回非法收缴的8张牛皮(价值2500元)、35000元现金及利息;赔偿关押43天的经济损失860元和关押期间自己被打伤所支出的医疗费。

审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于1998年9月17日经审理作出(1998)南法委赔字第10号决定书,认为:南阳市公安局已确认渠国安构成销赃罪证据不足,因此赔偿义务机关镇平县公安局理应退还以非法所得追缴渠国安的35000元款项及八张牛皮(价值2500元),渠国安主张赔偿35000元的款项贷款利息,因其举证的贷款凭证上标的与此笔数额不一,故南阳市公安局对此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渠国安所称其被非法收容审查20日的赔偿问题,因为公民不服公安机关的收容审查措施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由此而产生的侵权赔偿,不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镇平县公安局对渠国安采取的监视居住措施,完全限制了渠国安的人身自由,造成了实际羁押,不是法定的监视居住方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8年9月17日作出赔偿决定:一、撤销南阳市公安局(1998)宛公赔复字第01号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第二条关于监视居住不予赔偿的决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30日 10: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严永锋、严旭光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永锋,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昌路玉成街四座301房。委托代理人:严旭光,系严永锋的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旭光,男,汉族,1944年9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昌路玉成街四座301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283号。法定代表人:吴金宁,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法制股副股长。委托代理人:张彦君,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法制股民警。上诉人严永锋、严旭光诉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明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的事实:2003年2月7日早上5时50分左右
    2023-06-06
    186人看过
  • 胡开宙申请信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赔偿案
    原告:胡*宙,男,1966年5月生,江西省信丰县人,“摩的”个体营运司机。被告:江西省信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钟-勋,大队长。2000年3月上午被告方工作人员在该县水东桥头东端进行路检,约10时许,从事个体载客的原告胡*宙“摩的”后座搭乘两人往水东桥头驶来,信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发现后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所搭两乘客跳下车,胡*宙驶车继续往前行驶,因当时人多,车速不快,被信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执勤交警从后赶上,该交警在胡*宙右肩推了一下,致使胡*宙连人带车跌倒在地。经诊断胡*宙伤情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其住院247天,治疗费用1.5万余元,后评残为9级。2000年12月20日胡*宙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信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中致伤原告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5元余元。被告辩称,原告驾驶“摩的”违章行驶,其拒绝接受检查
    2023-05-05
    368人看过
  • 不服公安局行政处罚处定案
    [案情]原告:李章国,男,生于1950年1月22日,汉族,住兴山县峡口镇峡口居委会四组。被告:湖北省兴山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广平,局长。1998年3月31日,兴山县公安局峡口派出所以李章国之子李盛忠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为由,将李章国从秭归县土产果茶公司香溪购销站购进尚未销售的鞭炮28件和从兴山县南阳镇花炮厂购进的32件鞭炮予以扣押。同年4月1日,兴山县公安局向李章国之子李盛忠送达了(1998)公行决字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鞭炮40件(实际没收60件),李盛忠不服,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章国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经审理,兴山县人民法院以兴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作出了撤销兴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返还第三人鞭炮60件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兴山县公安局返还了32件鞭炮,还有28件未返还,兴山县公安局认定这28件鞭炮是李章国无证运输,于1
    2023-06-06
    254人看过
  • 张某兴与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文汇派出所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4)东行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兴,男,1962年6月4日生,汉族,东营市名远营销服务中心工商事务所工作人员,住东营市南一路17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文汇派出所。地址东营区淄博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高某建,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兵,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文汇派出所指导员。委托代理人崔某燕,女,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法制科科员。东营区人民法院就张某兴诉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文汇派出所(以下简称文汇派出所)行政赔偿案,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东行初字第37号行政赔偿判决,上诉人张某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兴,被上诉人文汇派出所委托代理人张某兵,崔某燕到庭参加诉讼,本
    2023-06-06
    431人看过
  • 郭某诉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分局违法收容审查行政赔偿案
    原告:郭某,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星火街道办事处水塔委六组,职业:辽阳市盾徽公司经理。被告: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分局。法定代表人:朱某华,局长。原告郭某与韶关市北江区机械设备器材公司,在1993年7月14日签订一份供需合同,该公司出资120万元,由郭负责购买大同原煤,合同约定税后利润分成,该公司于同年8月汇款80万元给原告,郭某携带汇款50万元和一台奔驰560轿车作价62万元,交付原某军队所办煤矿作为购煤货款。由于该军队煤矿移交地方,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该军队煤矿将货款50万元和一台奔驰轿车转到大同市三环公司,郭某于1994年和1995年两次还款给韶关市北江区机械设备器材公司35万元,还付给该公司负责人李××现金9万余元。因原某军队煤矿和大同市三环公司不退货款,郭某于1995年1月16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北
    2023-06-06
    348人看过
  • 桂某红诉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案
    时间:2001-12-06当事人:何某兵、桂某红法官:文号:(2001)荆行初字第16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荆行初字第16号原告桂某红,男,生于1966年1月,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市福休材料改制厂负责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红旗街桂七房湾10号。委托代理人耿剑波,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地址象山二路6号。法定代表人何某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某鹏,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新,该局法制科副科长。原告桂某红诉被告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0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01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桂某红的委托代理人耿剑波、被告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法定代表人何某兵的委托代理人吴某鹏、李某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1
    2023-04-24
    384人看过
  • 梁某佳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请求行政赔偿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佳,男,汉族,1952年11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江管理区龙舟西路7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谭某荣,局长。委托代理人:翁某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王某飞,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法制科科员。上诉人梁某佳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请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的事实:2003年9月16日14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江中学附近,梁某佳与吴某言因砖块堆放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梁某佳打了吴某言面部一巴掌,扭伤了吴某言的右手食指,并用砖块砸伤吴某言的脚部。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法医
    2023-06-06
    335人看过
  • 顾某上诉佛山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
    上诉人顾某平因诉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行初字第1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的事实:2004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报案称:原告经营的公司与格能某公司有业务来往,因格能某公司向其开具空头支票,且公司正在将主要资产转移和隐匿,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员工已逃匿或遣散,涉嫌票据诈骗,要求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当日,被告受理了原告的报警,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且对相关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之后,被告认为所掌握的证据尚不能证实格能某公司负责人蔡祖力等人有票据诈骗的主观故意,故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04年11月4日,原告以被告接到报案后却未立即审查立案、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为由,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4年12月22日,被告作出《确认决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申请。另查明,2005年
    2023-04-24
    293人看过
  • 陈某书等诉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0)海南行初字第02号原告陈某书,男,194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文昌市重兴镇光大村委会上西园村人,农民,住该村。原告刘某汝,女,194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文昌市重兴镇光大村委会上西园村人,农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韩某峰,海口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邢某仕,海口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周某海,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某侠,该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林方某,文昌市重兴派出所所长。原告陈某书、刘某汝诉被告文昌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书、刘某汝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峰、邢定仕,被告文昌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清侠、林方某到庭参某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7月10日晚9时,被告文昌市公安重兴镇
    2023-06-06
    133人看过
  • 尹某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
    原告:尹某琰,女,24岁,卢氏县百纺公司下岗职工,住河南省卢氏县城关镇。被告:卢氏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城新建路。法定代表人:刘某章,该局局长。原告尹某琰开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发生盗窃时,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没有受理,尹某琰认为,卢氏县公安局的失职造成其财产损失,遂向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02年6月26日夜,我在卢氏县东门开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被盗。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的店主和旅客。他们即向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处理。20多分钟后,小偷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被盗货物价值24546.5元,被毁坏物品所从455元,共计25001.5元。被告卢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违反了职责,是行政不作为。事后,我虽多次交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其一直推拖不赔。请求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
    2023-06-06
    280人看过
  • 广元市水利农机局行政行政赔偿案
    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决定书(2004)广中行初字第14号原告:曾某云(曾用名:曾某云),男,汉族,生于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七月,四川省中江县人,现住广元市老城鲁家湾。原告:张某珍,女,汉族,生于一九五О年,系原告曾某云之妻。委托代理人:高某,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某中,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水利农机局法定代表人:李桂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聂某,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秦某,四川广元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行政行政赔偿一案,于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于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由审判员邵某、罗某兵、唐某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00三年九月十三日,原告之子曾尧(11岁)在嘉陵江柳某枝河边一采砂船采砂后遗留的深坑内溺死。原告之子的死亡与被告作为河道
    2023-06-06
    411人看过
  • 杨某雨诉城管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
    原告:杨某雨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第三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宏业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1982年原告杨某雨承租了第三人街道办事处所有的涉案房屋,2002年12月第三人街道办事处到被告处申请称该两间房屋是违章建筑,后被告调查认定:该房符合违章的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对第三人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自行拆除。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第三人,但没有送达给原告。2003年1月14日被告与第三人街道办事处、宏业村派出所一起将房屋拆除。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东)行执法罚决字(200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得到法院支持。后原告向被告行政执法局申请赔偿,被告拒绝。原告诉称,涉案房屋是持有蚌自字第0436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建筑物。原告自1982年始从街道办事处租赁使用至2003年1月14日止。被告在未掌握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
    2023-04-24
    159人看过
  • 周**与**市交通局行政赔偿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圣人(又名周长勇)。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津市李市镇黄桷村二社。委托代理人李再玉,男,1944年2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干部,住重庆江津市几江街道办事处西苑路167号附2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津市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张德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邓继维,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祖波,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津市中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孝怀,镇长。上诉人周圣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津市人民法院(2004)九行初字第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4月18日,江津市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队应江津市中山镇人民政府的要求,作出了《关于江津市江河电站项目建议书》,对在津柏
    2023-06-06
    383人看过
  • 公安局将行政案件移送到检察院
    公安局先审查案件,搜集证据。认为有公诉需要的,再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需要将案件材料全部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公安局立案程序是怎样的呢第一,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第三,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第四,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
    2023-07-17
    358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要去公安局进行行政复议,公安局行政复议地点在哪里?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5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希望我对公安局行政复议地点的回答令你满意。
    • 公安局的行政案件如何预防败诉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04
      如果想在行政诉讼中胜诉,避免败诉,那么就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因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根据《》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 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委托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30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受委托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 行政处罚是否需要在公安局备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2
      以看看有没有中止时效的事由,有的话,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行政复议范本公安局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