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32:08 1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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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市政字[2000]26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省、市直各单位:

《黑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经2000年4月2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黑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需拆除房屋和其它设施及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黑河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承担拆迁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其它设施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或使用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拆迁以及就地翻建拆除房屋的,必须向市动迁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建设计划、投资指标、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建设资金证明;

(二)拆迁范围内的详细户情、拆除房屋用途、数量及影像资料;

(三)与拆迁户情况相符的安置用房平面图及拆迁实施方案;

(四)拆除国有房屋和自管房屋的协议书;

(五)房屋灭籍单。

第六条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统一拆迁,由拆迁人委托经批准的拆迁承办单位实施拆迁。

不实行综合开发地区的个别拆迁,经市动迁办批准,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可自行实施拆迁。

凡是承办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拆迁承办资格,参加实施拆迁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拆迁人拆迁完后,应当向市动迁办写出书面报告,经验收签证后市规划部门方可放线施工。

第八条市动迁办核发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发布公告或召开拆迁动员会,公布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宣传有关拆迁的法规、工作制度。

市动迁办应监督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和被拆迁人执行本办法,监督检查各项拆迁活动,依法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划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不准交易、分割、互换、翻建、扩建、新建、析产、赠与、出租、改建房屋及其它设施,不准改变房屋用途,不准补发房屋证照。

第九条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搬迁期限不得超过15天。在规定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给予奖励,奖励费由拆迁人承付,被拆迁人每提前搬迁1天,每户可奖励50元。

第十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的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

(二)按本办法规定在搬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办法、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进户时间、有关费用发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

(三)在未超过搬迁期限前,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热、拆扒房屋和道路;

(四)保证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住宅建设设计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

(五)保证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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