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自首认定有几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9 09:57:40 346 人看过

对于危险驾驶罪自首情节的认定,往往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倘若犯罪嫌疑人尚未遭受公安机关侦查揭露,或者即便已经被发现但尚未接受审问或强制性调查措施之时,能够主动地、直接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且诚实坦率地陈述自身所犯下的罪行,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会被视为自首。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受伤严重或者是为了降低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委托他人先行代替其投案,亦或是先用信函或电报等方式进行投案的,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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