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印刷行业协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宁波市印刷行业的管理,推动宁波市印刷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规范印刷市场的经济秩序,努力创建有序竞争环境,保护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行规是本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制定的自律性公约,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业内企业均应自觉遵守和维护。
第三条本行规适用于宁波市区域内,从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以及排版、制版、装订等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户)。
第四条印刷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法令,贯彻执行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依法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企业必须具备《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两证一照)后,方可从事印刷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行业道德
关联法规:
第五条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遵纪守法、依法营业,加强行业和企业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自觉规范印刷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
第六条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企业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六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工艺流程,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鼓励员工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搞好员工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加强行业团结、协作、互助、自律,发挥行业优势,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并以互惠互利的方式协调沟通解决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树立信用意识,增强信用观念,打造企业信用品牌。
第三章行业规约
第十条印刷企业必须按照《印刷经营许可证》中规定的经营项目进行生产,不得以超范围承接业务。《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在承接书报刊印刷业务时,必须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证》,并验证承印单位的有关准印证,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二条在承接包装装潢印刷品时,要严格遵守《商标印刷管理暂行办法》,严禁印制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对废次商标标识必须全部销毁。承接境外包装印刷品时,应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印刷、保管和运输出境等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在承接其他印刷品时,要核实委印方相关证件,不得印刷有内容不实、图文虚假的印刷品。
第十四条在承接广告宣传品印刷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广告印刷品管理的规定,不得印刷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
第十五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进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的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反对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企业和行业的权益,不得相互压价。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认真贯彻《质量法》,加强质量管理。全面落实质量管理措施,提高产品质量。要以“以优质的产品取胜,以良好的服务取信”的原则,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用户满意的印刷品。创造条件加强实施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第十七条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安全防火工作,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严格遵守工商、税务、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有关法规。
第四章行业管理
第十九条宁波市印刷行业协会在市新闻出版局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条宁波市印刷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开展行业调查,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经有关部门同意,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引进、投资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行业标准制订、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构,协调行业内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创办内部刊物,开展咨询活动,参与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和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七)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五章行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促进行规的实施,对执行行规成绩突出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表彰、宣传。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行规行为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严重者,采取行业曝光、舆论监督、开除会籍并建议政府执法部门吊销证照,直至诉诸法律。
第二十三条凡不服处理,可以提出复议申诉,由协会组织调查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行规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行规解释权属宁波市印刷行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本行现经宁波市印刷行业协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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