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能够索赔的财产损害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08:24:48 404 人看过

一、交通事故能够索赔的财产损害有哪些

交通事故能够索赔的财产损害有: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对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无固定收入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8.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能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能够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标准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标准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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