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37:13 133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8号]精神,采取切实措施,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并举的方针,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都要认真贯彻徐政发[1999]88号文件精神,按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管理、使用,按上级规定,市、县(市)、区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县(市)、区每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市财政、残联规定的比例于次年三月底前上交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上交的比例另行规定。

二、采取措施,鼓励和帮助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1.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凡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应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减免个体工商户市场管理费及税法规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市场管理费减免两年,第一年减免50%,第二年减免30%。

2.各级各部门兴建的各类市场,凡残疾人自愿进场经营的,除享受市场本身已有的全部优惠政策外,还应优先提供摊位,享受两年减免摊位费和管理费的政策,第一年减免50%,第二年减免30%。

3.城管、工商等部门在规划、审批有关摊位(点)时,优先照顾残疾人。

4.残疾人从事个体饮食业的,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应优先发证,适当减免体检费。

5.各级社区服务组织,在发展社区服务业中,应优先考虑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残疾人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各有关部门应按徐州市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6.残疾人个体从业,在资金上有困难的,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办理贷款。属于残疾人开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市个体私营企业担保公司应优先提供贷款担保。

7.社会有关服务行业和医疗机构要优先安排具有按摩技术、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就(从)业。

三、稳定搞活残疾人集中就业,继续鼓励和扶持集中就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兴办福利企业的宗旨和方向,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稳定福利企业,支持福利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更多地吸纳残疾人就业。有关部门要做好对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行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四、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残疾职工下岗的问题给予特别关注,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尽量使他们通过转岗得到适当的安排。备用人单位要建立残疾职工下岗申报制度,对有生产任务却随意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行为要坚决彻底纠正。

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安排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要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每个下岗残疾职工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对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残疾职工,要帮助他们申领失业救济金;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残疾职工,要及时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培训计划,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的特点,依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求职登记的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酌情减免培训费。

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和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单位,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随班培训或单独设班培训,使其有一技之长。

六、积极做好农村残疾人就业工作

要针对农村残疾人就(从)业的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为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在小城镇建设发展中,应注意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选择适合的项目,组织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开展“帮、包、带、扶”活动,以多种形式帮助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

七、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行政执法检查,依法保障残疾职工的劳动权利

要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各级残联要协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残疾人安置后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以及残疾人劳动就业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残疾人劳动就业法规、政策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加强领导,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关系到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督促、检查和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计划、劳动保障、民政、财政、人事、税务、工商和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规划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劳动就业整体规划,制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计划,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集中就业的规划和指导,推进福利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人事部门要支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财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各级残联要主动搞好调研、检查、督促,为政府制定残疾人劳动政策提供依据。要加强宣传,使全社会了解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理解残疾人的困难,形成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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