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本区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03:14 268 人看过

发文单位: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宝府办[2004]46号

发布日期:2004-9-16

执行日期:2004-9-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沪府法(2004)82号《关于对本市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的要求,本区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制作和使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通过检查,促进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作和使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履行审查职责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保障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规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对象:检查的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委、办、局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许可实施组织。重点为区农委、区环保局、区教育局。

三、检查内容: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作出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阶段的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情况;

(二)撤销、撤回、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方面的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情况;

(三)实施监督检查方面的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情况;

(四)其他涉及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情况。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对本单位制作和使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对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情况;

2、行政许可相对人对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的反馈意见;

3、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方面存在问题和改进的措施方案等;

4、对市主管部门设计、本单位制作和使用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意见和建议。

(二)重点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采取以下形式:

1、文书抽查: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若干已结案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检查其制作和使用情况。

2、现场检查:到被检查单位办公场所查看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公示以及为公众提供查阅条件等措施的情况。

3、听取相对人意见:在宝山门户网站公布电子邮箱,通过网上听取行政许可相对人意见的方式,了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关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意见。

五、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执行检查从2004年9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04年9月15日至10月底为自查阶段。由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和本次检查内容进行自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委、办、局的自查报告于10月29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2004年11月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点检查部门进行检查。

(三)2004年12月为总结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对本区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六、检查要求

(一)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正确制作和使用是保障《行政许可法》施行的一项重要措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要重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的执法检查,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高度,结合宝山变样目标等方面来深刻认识此次检查对本区推进《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重大作用。

(二)法制机构要具体承担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检查的工作和任务,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根据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检查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对自行设计、制作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通过检查,找出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委、办、局在检查中,要加强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市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将向有关行政许可主体提出法制监督建议。

各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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