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电击造成的损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5:43:46 54 人看过

司法解释失效通常有一种方式,即因新司法解释的实施,旧司法解释及其冲突部分将失效,或因新法的实施,司法解释及其冲突内容无效(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是法律适用的另一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解释颁布实施前施行的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触电事故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按照实施的时间顺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一部新的司法解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触电赔偿解释的内容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不一致的,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准,以赔偿解释为准。

触电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在适用法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01)3号,即《关于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7号),司法解释共有三种,分别是《关于民事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法律适用仍存在不同的看法。触电人身伤害赔偿的全部项目和金额。笔者认为,司法解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解释颁布实施前已施行的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这一司法解释时,已经注意到了(2001)第3号司法解释,并没有废除以前的司法解释。只强调“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纵观《司法解释(2003)20号》,两个司法解释在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的确定上没有太大区别。当然,在归责原则上,触电致人损害案件应当按照司法解释(2001)3号适用。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都可以适用,不应片面理解,只适用于(2001)3号司法解释,这不仅违背了(2003)20号司法解释的目的,同时也不利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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