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政办发〔2007〕1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清算组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破产清算资金的使用,推动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现根据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清算组财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清算组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一)对破产清算收入实行专户管理
1、由市财政局设立老河口市破产企业清算专户,对全市所有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清收债权收入及其他收入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
2、所有破产企业清算组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余额结转至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规范破产清算支出管理
1、破产清算专户资金支出由破产清算组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提出专题报告,报告原则上一事一议,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2、市财政局依据领导批示,实行直接支付。
3、破产清算组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清算经费户。破产清算组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经费支出书面报告,报分管市领导和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国库科从破产清算资金专户拨付至会计核算中心破产清算经费户。
4、破产清算组经费是指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企业留守、聘用人员的工资;
(3)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
(4)为破产清算提供服务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代理和拍卖、保全的实际支出费用;
(5)债权人和清算工作会议费用;
(6)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7)破产企业清收债权差旅费;
(8)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5、破产清算组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报清算组负责人审核和分管市领导审签后交会计核算中心报帐。
6、会计核算中心依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清算组经费支出实行财务监督,对违反有关财经财务规定或经费支出范围的支出坚决拒付。
二、建立破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按照国务院《建立破产企业国有资产后继评价制度》规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在未处置前仍属于国有资产。必须建立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的机制,在全市破产企业实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各破产企业清算组认真填报市国资局下发的《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统计报表》。清算组所清算全部资产,以清算组所接管的资产登记帐、表、册为基础,清理统计全部资产的存量和变现量,对于帐实不符的或出现损失和盘亏的,要向市国资局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
三、对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时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清算组对国有资产处置变现时,应同时将资产的评估报告报国资部门,对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向市政府报告。国资管理部门按照《资产评估条例》(国务院91号令)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以核准确认评估报告的有效性。国资管理部门在核准和备案中发现评估机构在国资评估活动中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违法处置办法》(财政部令15号)给予行政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过核准制和备案制后,清算组才能以评估值为底价处置破产资产,否则视为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四、严格清算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破产资产在未处置前仍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决定破产财产的转让和处置,清算组破产资产的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先审批后转让处置原则。市国资局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依法审批决定市级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并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拍卖,在确认拍卖低价时要充分考虑到破产财产的质量以及出售的被迫性,合理设定折扣率,使拍卖底价与市场价格上下波动,拍卖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拍卖底价的90%。通过合法合理处置资产,最大限度的促进破产财产的变现,提高清算工作效率。
五、加强清算组消费性资金使用的监督
参照《湖北省属计划破产企业破产费用测算暂行办法》,清算组人员费用等办公费用,按在职工人的规模计算,人数在1000以下的不应超过10万元。清算组应本着降低清算成本的原则,先清算后列支消费性清算费用。严格控制清算组留守人员、清算人员人数以及工资、各种补贴工资的发放。对全市清算组以行业办为主进行合并,对兼任多个清算组的工作人员,严禁重复发放消费性的费用。清算组一般不得列支招待费,确需列支的,应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清算资产工作量的大小,合理的支出差旅费,严禁借清收债权之机变相旅游,一经查实按照违反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建立对清算组破产清算资产、财务收支检查制度
各清算组每月应向市财政局和国资局报送《财务收支报表》、《破产企业财产统计报表》,国资局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会计法》等财政、国资法规对清算组所反映出来清算费用尤其是消费性清算费用支出、变现资金收支、资产处置报审程序、破产资产的变现管理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资产处置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严肃处理,同时将核查情况上报市政府、纪检委和其它检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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