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退休教师工作改革方案是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相关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3.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办法。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范围,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市、区)统收统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全省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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