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的救助报酬限额如何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22:17 144 人看过

一、海难的救助报酬限额如何确定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或仲裁,在确定海上救助报酬时,应综合考虑下列情形:

1、被救财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救助报酬不应超过被救财产的三分之一;

2、被救船舶、所载旅客、船员、货物以及救助人和救助船舶所冒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3、救助人的救助成效,无效果无报酬;

4、救助方进行救助工作所花费的时间、所耗费用和所受损失;

5、救助方为救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技能以及投入的救助工具;

6、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7、救助方提供救助的及时性;

8、救助方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和处于准备使用的状态和价值;

9、救助方的性质。

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由于本身的过失造成必须救助财产的损失,救助报酬应酌减;如果救助方有盗窃或其他欺诈行为,救助报酬应酌减,甚至丧失救助报酬请求权。

救助作业结束后,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请求提供救助报酬担保,在未获得担保之前,救助方对被救助的财产享有留置权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条件

1、被救助的船舶、货物、人员等遭遇海难,且陷于不能自救之处境

若船舶遇难后确能自力救全,或货物落水正在自力捞救,而他人强欲代劳,图得报酬,不构成海上救助。

2、救助对象为任何水域的人身与海上财产

海上财产除船舶、浮吊、浮船坞、浮筒等浮动工具及其所载物资,还包括水上飞机和在海洋上空飞行时遇险降落在水面的飞机及机上物资。此外,运费及旅客客票收入也属于海上财产。但水底电缆、电管等不能认为是海上财产。

3、救助人须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救助的意思,同时又无救助义务

(1)依照合同的约定而为他人施救的(如依拖带合同而实施拖带);

(2)基于侵权行为而采取补救措施的(如因船舶碰撞,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救助);

(3)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进行救助的(如船舶遇险时,该船船长及其船员对本船人命、货物等施救)等不发生海上救助;

(4)完全为自己的利益对遇难船舶施救,不构成海上救助。

4、救助行为须产生有效结果

海上救助所采取的措施视遇难船舶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有:

(1)拖带遇难船舶至安全港口或地点;

(2)协助搁浅船舶脱浅;

(3)扑灭船上火灾;

(4)代为遇难船指挥或对遇难船舶提出施救建议,使之获得安全;

(5)对遇难船舶提供工具或燃、物料、等候在遇难船舶旁边,在需要时即行施救、护航、引水、抽水、打捞、发电报、通消息、放信号、协助航行等。

(6)对非雇佣救助,还需以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或部分获救为救助成立条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7: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侵权行为相关文章
  • 海难救助报酬纠纷案例分析
    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油油品销售中心「案情简介」一、具体案情1999年2月21日0455时,承运被告所有的90号汽油1500吨的“闽海油3”轮在距钦州港进港航道1号标0.4海里处慢车航行。0505时,值班水手发现艏甲板锚机处有小火花,立即向大副报告,大副交代水手把定航向并停车后,前往查看。20分钟后“闽海油3”轮发生爆炸。船员救火未果而弃船,约1000时,被两艘渔船救起。同日0615时,钦州港务局在得知有一艘船在钦州港航道起火后向钦州港务监督局报告,钦州港务监督局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并成立了救助指挥小组。0815时,钦州市消防支队官兵乘钦州港务局所属“钦兴”轮赶赴现场。0945时,“钦兴”轮在距1号标约3海里附近发现了难船。当时海面风力7级,阵风8级,浪高4—5米。“钦兴”轮仔细观察火情后,使用桅杆上的消防枪灭火,但因灭火设备功能有限,灭火效果不理想。由于“闽海
    2022-10-30
    119人看过
  • 海上救助报酬的计算
    律师事务所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或仲裁。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方的救助成效等等。救助作业结束后,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请求提供救助报酬担保,在未获得担保之前,救助方对被救助的财产享有留置权。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怎么确定?1、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机构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2、管理人报酬的性质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3、管理人报酬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2023-08-09
    168人看过
  • 发生海难,怎么确定救助款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包含有哪些(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即救助船与被救助船之一必须是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而另一船只可以是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内河船、内湖船及20总吨位以下的小船。(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救助行为得以产生的前提,船舶或其他财产只有面临可造成损失的真空存在的危险,才有救助的必要。(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
    2023-12-08
    222人看过
  • 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与大连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报酬纠纷
    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广海法深字第30号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住所地:广州市滨江东路536号。法定代表人:赵*麒,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向*子,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职员。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民益街40号海景花园1804房。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诉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诉称:2000年5月9日,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原告救助其租用的“**壹号”轮。原告同日派轮前往救助,于5月11日将该船安全拖带到深圳赤湾港交付被告。6月21日,原、被告
    2023-05-05
    475人看过
  • 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应如何对救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前述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一、地震房屋受损怎么办地震后房屋受损如果能修缮的,可以向政府申请修缮的补助款,如果变成危房不能居住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进行相应的救济。根据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
    2023-06-27
    319人看过
  • 救助人命如何获得报酬
    法律综合知识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
    2021-11-20
    141人看过
  • 海上救助的报酬意味着什么
    (1)救助报酬的概念救助成功后,救助方有权获得的报酬是救助报酬请求救助补偿的前提是救助已经实施,救助已经取得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上救助的基本原则。所谓成功救助,是指被救助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价值能够通过救助行动得以保全并返还给被救助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者努力救助海上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这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然而,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特别补偿”的概念已经提出。《海商法》规定,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的打捞,除打捞费用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特别赔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济的实现为基础。只要救援是在有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上进行的,它就有权获得赔偿。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当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方可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特别补偿,支付的金额是特别补偿与救助报酬之间的差额。(2)确定救助报酬时应考虑的因素。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
    2023-05-07
    363人看过
  •  决定救助报酬的因素
    确定救助报酬的因素包括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救助报酬的确定。确定救助报酬的因素包括: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2.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确 定 救 助 报 酬 的 因 素 有 哪 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救助报酬是指因紧急避险、救助、清道夫、渡难、救助费用等费用产生的费用。在确定救助报酬的因素方面,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紧急避险:在面临突发的危险时,救助者需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因此产生的费用可以作为救助报酬。2. 救助:对于处于困境中的人,救助者耗尽时间和精力去帮助他们脱离险境,
    2023-09-03
    89人看过
  • 确定救助报酬要考虑哪些因素?
    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2023-04-30
    117人看过
  • 船舶的救助报酬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2023-06-06
    363人看过
  • 救助报酬的概念
    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救助有成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价值得以保全,并回到被救助方手中。“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r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但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又提出了“特另补偿”的概念。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但任何情况下,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且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2023-06-12
    172人看过
  • 关于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
    2023-06-06
    402人看过
  • 如果发生海难,如何确定救援资金
    海上救助的构成要素是什么?承认的救助对象。中国海商法承认的救助对象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以及与之发生救助关系的其他非军用或政府公务船舶。也就是说,救援船和获救船中的一艘必须是中国《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而另一艘可以是内河船、内湖船和总吨位小于20且不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小型船舶获救对象必须遭遇海上危险。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海上救助的前提。只有当船舶或其他财产面临真空的危险,可能造成损失时,才有必要进行救援。(4)救援必须是自愿的。自愿原则是海上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自愿是指双方的自愿,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意愿和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意愿。对救助方而言,自愿是指其在法律和义务上没有义务救助遇险的海洋财产。如果营救成功,他有权获得营救赔偿,并且不营救或承担任何责任。(5)营救必须有效。“有效”是指遇难船舶或其他财产全部或部分获救。有救助事实,但无救助效果的,
    2023-05-07
    470人看过
  • 海难救助打捞
    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打捞简介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由于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义务,救助人命不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是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我国《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海难救助适用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中就有支付救助报酬的类似规定。确立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险的船舶及其财产进行救助。海难救助最初始于纯救助,以后发展成合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为典型、应用最广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劳式标準救助合同格式,我国海事仲载委员会也制订了类似的救助合同格式。除去纯救助和合同救助外,在传
    2023-06-12
    193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侵权行为
    相关咨询
    • 确定救助报酬的因素应该如何处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0-30
      法律分析 确定救助报酬数额的因素包括: 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 单位确定救助报酬的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14
      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援价值;2、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3、救助方的救助效果;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和生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6、救助方使用的时间、费用和损失;7、救助方或救助设备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性;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率和价值。但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
    • 海难救助的特征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5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 海难救助的形式包括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13
      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
    • 信托报酬如何确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8
      1、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 2、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3、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风险提示:信托报酬可以通过信托文件来约定,并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由信托财产承担,那么信托报酬可以不由信托财产承担,而是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承担。而且,即便信托文件没有将受益人作为信托报酬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