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过失犯罪是特殊主体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12 14:08:32 355 人看过

一、业务过失犯罪是特殊主体吗

业务过失犯罪是特殊主体的;业务过失犯罪主体的身份特殊和注意义务特定,使得这种主体具有特殊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主体的特殊身份分为自然赋予和法律赋予。人因自然形成的身份,如男女关系、亲属关系形成的身份属于自然身份,基于法律、法规、条例、职业而形成的身份,如公务员、工程师、飞行员等属于法定身份。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属于由法律、法规、条例、职业等形成的特定身份。所谓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和业务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如果业务人员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违反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造成严重危害,就成为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如果不具有特定的身份,也就不负有某方面的注意义务,即使过失地实施了某些犯罪行为,也不可能成为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因此,具有特定的“业务”身份和身份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是业务过失犯罪主体成立的决定性条件。

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行为人不负责任;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但是,《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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