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地区法律文件规定,关于如何确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自行确定保密期限。保密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参考以下四个因素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一个合理的、确定的保密期限: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程度;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本地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定确定保密期限;
(三)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当地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时,义务人的保密期限应该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一、商业秘密应该如何认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经营都会有自身的商业秘密,但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应当符合四个要件: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第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第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第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所谓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解决在与市场竞争有关的形形色色的商业信息中,哪些信息符合法律将之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不为公众知晓;经济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它包含新颖性和秘密性的双重含义。
商业秘密的经济实用性则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而不能带来经济价值的其他信息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
商业秘密的管理性,是要求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使之可以达到保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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