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存续期间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8 12:32:38 184 人看过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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