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江阴法院在审理涉及女职工劳动权益案件时,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的法律基本原则,一方面落实保护女性职工权益的特殊规定,另一方面加强对企业合法用工的指导和培训,全面保护妇女劳动权益。具体做到:
一是落实保护女性职工权益的特殊规定。江阴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严格落实妇女四期的各项规定,对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认定无效,确保女工权益不受损。如江阴法院审理的高某与江阴市某商场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该商场以高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解除与高某劳动关系的决定。江阴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商场知道并准许高某以先兆流产和先兆晚期流产为由请假,虽然高某在病假期满后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其行为有一定过错,但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该商场解除与高某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对三期妇女特殊保护的规定,因此判决撤销第八商场作出的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从而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对企业合法用工的指导和培训。减少劳资纠纷,依法保护女工合法权益,源头在规范用工。为此,江阴法院利用前期开展的服务三保、百名法官进百企活动,主动为企业提供上门服务,加强对重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供从劳动保障法律政策辅导到具体操作的全方位服务,研究如何稳定高科技人员、核心员工队伍的措施,指导企业依法用工、规范用工;指导完善规章制度,稳定劳动者队伍,确保重点企业适应劳动保障新法的规定,从制度上预防劳动争议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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