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深福法房初字第2354号
原告王*君,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22227197311050029,住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景田合正名园A-5A。
委托代理人赵-昀,**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66号庐山大厦B座7楼A室。
法定代表人袁*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蕾,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魏*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2228620618891,住址湖北省汉川县三星垸农场新街66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5日受理后,2002年12月1日魏*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经过审查予以准许。本院依法于2002年12月10日、12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昀、被告委托代理人梅-蕾及第三人魏*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深圳市**区景田合正名园A栋5A房产,随即原告即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首期款180248元。2001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上述《深圳市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已缴付的房款180248元。但是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依然未退还该笔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80248元及利息10093元整(从2001年10月31日计至2002年10月30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答辩称,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请求被告退还购房首期款人民币180248元,原告起诉不符合事实。以原告名义购买的合正名园A-5A号房产,房款的支付方式为三成首期,七成按揭。首期款180248元分期支付,首期款付款方式为签订购房合同之日付一成房款60248元,余款分四期每期30000元,具体为2001年、2002年各付两期,至双方解除合同之时(2001年10月),原告尚有两期款未付,被告实际收到的购房首期款仅为120248元,而非180248元。A-5A号房实际首期款支付人是本案的第三人魏*祥,该房原告与第三人共同购买,手续以原告名义办理,而房款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持有的房款收据为证。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之后,与第三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及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第三人应支付A-5A房在原告名下已付款之外的尚欠款项,被告在两份购房合同中仅收取了一份首期款。被告与原告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约定退款180248元,该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虚假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约定目的在于为原告办理解除银行按揭手续提供方便。原告起诉的唯一依据为公证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第二条,该条款内容不实,且约定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原告否认第三人交款之事实,声称首期款均由其现金交清,却举不出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反之,被告与第三人举证充分证明原告未交首期款。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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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01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购房者,购房者支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房产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开发商和购房者)一方未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就会引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例如:购房者不按时支付房产费用;开发商不按时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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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购房合同是预售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13其实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是一样的。 分为两种 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拿这个合同去房管局备案等, 都是购房合同的名称,只是各所在地市的称谓不一样 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房管局测绘科是会重新测量面积,根本你的合同开发商出据补充协议,按测绘面积(一般正负3%的偏差,大了你补钱,少了退你钱,超出3%的白送或者双倍补偿你)给你办房产证(也就是所谓的房本) 现房:一般为商品房现房合同,买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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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按揭贷款开发商可否解除预售合同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7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的身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的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有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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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经开发商确认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05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可以修改,但是需要与购房者协商,开发商不能单方面对合同进行修改。法律没有规定合同签订以后就不可以修改了,只要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是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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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在转让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一定要将预售商品房再出售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1目前商品房开发,普遍采用预售的销售方式,即开发商在房屋建造期间,就在市场上公开预售房屋。现在经常有一些预购商品房的人,由于种种原因,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即有意将房屋转手出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转让“楼花”,那么这部分购房者想要转让所预购房屋应按什么程序去办理呢?按照有关商品房转让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商品房预售契约》应在有效期之内。在具备这一前提条件后,其办理程序如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