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7:03:53 143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3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破产案件。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第一百零五条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适用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本规定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5: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企业破产相关文章
  • 审破产案件若干规定实施中的问题探讨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次全面系统的解释,对于进一步规范和便利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和追收力度,提高破产破产财产的清偿率,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由于《规定》中部分内容对《破产法》作了扩大解释。因此,在施行中又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急待研究和解决,为此,笔者欲就其中几个问题作些探词。一、关干私营企业的破产条件问题。《规定》第四条对破产的债权主体资格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该条对不具备
    2023-06-06
    238人看过
  • 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分为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法定管辖地点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履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履行地如何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发生网购纠纷时,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约定在卖方住所地、买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2023-03-08
    352人看过
  • 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7号颁布日期:20020827实施日期:20021001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一)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职权;(五)是否滥用职权;(六)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七)是否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
    2023-06-06
    492人看过
  •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4号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第二条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第三条
    2023-04-25
    338人看过
  • 关于审理刑事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在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法院发现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单就民事部分提起再审还是全案再审?如果再审期间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履行完毕,刑事部分的量刑是否应当据此进行变更?刑事部分没有错误,但有证据证明附带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可以单独就附带民事部分决定再审,再审时仅撤销原裁判附带民事部分并依法作出判决,不涉及刑事部分。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并导致附带民事部分需要变更的,应当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再审并作出判决;附带民事部分无需变更的,可以单独就刑事部分决定再审。再审期间,如果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或者履行完毕的,不应据此改变原审量刑。2.检察院抗诉提请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刑事再审案件,原审被告人服刑所在监狱要求将其押回看守所羁押候审的,应当如何操作?根据“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法院在接受案件后,如尚未正式再审立案的,建议由检察院办理羁押场所
    2023-02-24
    98人看过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刑事诉讼延期审理的情形根据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响审判进行,法庭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法庭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应当认真审查上述申请,如果认为这些申请是合理的,有可能影响到对事实真相的断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应当同意申请,当庭无法解决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等新的调查取证工作、鉴定、勘验工作完成以后,再开庭审理。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人员作为公诉案件中支持公诉的一方,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有足够确实
    2023-03-20
    343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更多>

    #企业破产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