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15个裁判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19:57:58 158 人看过

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15个裁判规则

一、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裁判要旨: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通常只能是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合同行为或者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也就是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前因,随之相应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及其登记是结果。

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动产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法律关系,经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后,一方当事人因反悔等原因对物权变动登记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宜在基础民事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迳行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应先行通过民事等途径解决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和民事争议。

在基础民事争议解决、权利归属明确后,权利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变更错误的不动产物权登记。

二、不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物权登记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旨:

法院执行裁定将不动产物权执行给当事人并办理了房屋和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土地房屋的权属一直登记在当事人名下,当事人对该财产享有独立请求权。

尽管当事人取得该财产的执行裁定已被撤销,但并没有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基于物权登记公示效力,当事人仍为相关房屋土地的权利人。

因此,当事人属于有权提起独立诉请的第三人,因而也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三、其他法院对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采取保全措施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裁判要旨: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失。

权利人取得权利后,其他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四、未经审批、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效。

裁判要旨:

债务转移合同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出让方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因出让方违法出让国有划拨土地行为,已经责成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未经审批且无法对效力进行补正,应确认该合同无效。

五、抵押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完成时间确定。

裁判要旨:

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抵押权设定时间早于抵押登记实际完成时间的,应以抵押权实际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时间作为抵押登记完成的时间,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第三人是否知晓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

六、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撤销将影响抵押登记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故应当判决确认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

裁判要旨:

他物权包括抵押权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判断房屋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要结合善意取得的一般理论和案件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房屋抵押权符合善意取得的事实构成要素,则该善意取得亦可以构成对撤销房屋登记的阻却事由。

抵押权因被担保债权的成立而成立,亦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认定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是第三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抵押权。

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撤销将影响抵押登记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故应当判决确认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

七、登记机关仅对不动产抵押进行备案登记,未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

备案登记不等同于抵押登记,仅进行备案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不能设立抵押权。

备案登记时登记机关仅在涉案土地使用证及土地登记卡上进行了记载,未向抵押权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不能认为完成抵押登记程序。

八、经执行裁定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无过错的登记抵押权人。

裁判要旨:

执行裁定确认的房屋权利人,具有物权变动和强制执行效力,房屋的所有权自该裁定生效时转移,登记权利人在明知房屋实际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情况下,又将其对外抵押担保的行为无效,即使在接受抵押担保过程中没有过错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是否颁发房屋产权证书不影响转移登记的效力。

裁判要旨:

虽然房屋登记程序包括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两个程序,但只要房屋登记机构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房屋登记便发生效力。

十、在建工程抵押的工程竣工后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继续享有抵押权。

裁判要旨:

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

工程竣工并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并不必然导致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此种情况下,抵押延续,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十一、在生效法律文书依然有效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动产物权后,当事人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致使不动产登记簿显示的权属状态与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权属状态不一致,该情形并不影响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

在生效法律文书依然有效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1: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房屋买卖登记是否等同于房产权属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如果购房者在入住
    2023-06-10
    232人看过
  •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司法裁判规则
    制裁侵权行为、实现赔偿救济是目前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最为重要也是最受困扰的问题。从国际公约精神、本国立法规定和司法经验出发,我们应建立科学定价系统,以维系知识产权的应有市场价值,改善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司法裁判规则,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关注:第一,以足以弥补为度。损害赔偿原则主要有全面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平衡原则。其中,全面赔偿原则为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乃至整个民事侵权赔偿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人应对权利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害进行全部赔偿,以让权利人恢复到未被侵权的状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可得利益、合理费用、精神损害等。制裁假冒、盗版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达到足以弥补权利人损失的程度。从国际立法例看,欧盟、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大抵采取权利人具体损失、侵权人所获得利益、合理的许可费的方法,以此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基本标准
    2023-06-08
    96人看过
  • 汕头市国土房产局关于汕头市区土地房产权属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以前实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下称“两证”)同步登记、同步发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从1995年4月份起,汕头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实行“两证”合一的登记制度,现通告如下:一、凡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一律核发“两证”合一的《房地产权证》;在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同样核发《房地产权证》证书注记“土地属集体所有”;今后发生产权转移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二、凡尚未建成房屋的国有或集体土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三、在本通告之前,历年来由国土房产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
    2023-06-10
    238人看过
  • 预告登记属于权属登记吗
    预告登记属于权属登记。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来源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来防止出现不动产物权争议的一大利器。《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简单地说,预告登记就是对申请人将会取得某项物权的事实进行公示,登记后,如果其他人再来主张该物权将是无效的。如购买了商品房之后,并不是直接就获得了房屋的产
    2023-03-06
    344人看过
  • 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哪几个方面的功能
    公示功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公示的手段,是把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公众公开以标明房地产流转的情况,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使连续发生的交易不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受到破坏。因为任何人设定或移转房地产权利,都会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房地产权利的设立或移转必须公开和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公信功能。公信是把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房地产权属变动的依据。登记起着房地产权属能否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设立、变更与消灭的作用。二是产权正确性的推断。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权利人,并以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确定房地产权利的依据。三是善意保护。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
    2023-08-17
    483人看过
  •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和登记机构
    (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全市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他项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地产权证》)统一套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章。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全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办事机构,即填证单位。1.渝中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渝中区国土资源局、重庆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2.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八区(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分局)、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以下简称监理所)。3.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荣昌县、武隆县、忠县、巫山县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县国土资源局、区县房管局(所)。其他登记机构为各区
    2023-06-25
    212人看过
  • 房改房土地登记规则(试行)
    房改房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改房土地登记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变更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直管公房的房改房土地登记。第三条房改房土地登记属土地变更登记,由房改房单位与取得房改房产权的个人共同申请,并由房改房单位统一组织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第四条房改房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土地登记审核;(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土地证书。第五条房改房土地登记申请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房改房单位须提交的资料: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2、房改房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3、房改房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所附宗地图;4、建筑施工平面图。(二)房改房用户须提交的资料:1、土地变
    2023-06-11
    308人看过
  • 商品房预告登记后产权属于谁
    一、商品房预告登记后产权属于谁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归开放商。虽然已经进行了房屋预告登记,但是因为没有进行最后的过户,所以此时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开发商,但是这种产权是不完全的,在没有卖房者的同意情况下,开发商不具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由于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更加杜绝了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情况下取得该房产的可能,如果其他人去过户,则房管局会发现该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从而不会再为其他人办理过户。式过户,否则法律将不再保护。二、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材料如下: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三、办理商品房
    2023-11-14
    69人看过
  • 关于原产地标记权的法律规定
    原产地标志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原产地规则协定》等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原产地标志的认证和管理,如申请,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全国原产地标志的统一管理,负责原产地标志的制定、组织和管理,原产地标志管理办法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局设立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验收、鉴定、报验、登记,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原产地标志,包括原产地标志和地理标志。原产地标志是原产地工作的组成部分。原产国标志是指与产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有关的标识、标签、标志、文字、图案和各种证明,用于表明产品或者服务原产于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地点的地理名称,用于表明产品的原产地,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者主要由地理环境、自然条件决定,第五条原产地标志的使用范围包括:(
    2023-05-07
    272人看过
  • 登记前买的房子属于个人的吗
    一、登记前买的房子属于个人的吗领证前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有情况,以及房屋的登记情况进行判断的,具体存在以下情形:1、婚前夫妻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1)结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并在结婚前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且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名下的,不论房产证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取得,房产均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但如果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该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的房子(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此种情形下,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不动产归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2)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
    2024-01-12
    36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订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证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凭证出售公用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二、申请权属登记(一)购房人按规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从付款之日起(以开据发票日期为准)三个月内凭有关文
    2023-04-22
    201人看过
  •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原则(1)政府主导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2)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全面加快推进。(3)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4)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纠纷的宗地暂缓登记,暂不发证。(5)依法登记的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登记。(6)全部覆盖的原则: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不重不漏。(7)免费原则:此次登记发证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民负担,测绘、登记都不需农民花费任何费用。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2023-05-31
    313人看过
  • 关于房地产登记费执行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69号)和《转发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8〕174号)精神,从2008年8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登记收费将执行新的标准,具体如下:一、住房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二、非住房登记费为550元/件;三、抵押登记费由抵押权人缴交;四、涂销抵押等注销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特此公告。
    2023-06-08
    350人看过
  • 购房后怎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所谓房地产权属登记,指法律规定的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记录,是对房地产产权人的权利进行的包括权利种类、权利范围等情况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可见我国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土地、房屋分别登记制度,即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为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定手续。凡在规定登记范围内的房产,必须按规定向政府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发给所有权证,即产权得到法律承认,产权人可依法对其房地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能,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或妨碍,否则产权人可依法请求法律保护。房地产权属登记涉及的方面主要有:1、新生的房地产权需要通过登记加以确认和公示,如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
    2023-05-01
    242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房产登记房屋就是属于登记的那个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9
      如果你们的房子是付全款直接买下的,房产证已经下来了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那这个在婚后还是属于那个人的个人财产,除非在结婚前做公证,证明房子在婚后属于公共财产,要不这个房子在法律上只属于房产证上的人另外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在你们结婚后房产证才下来,那这个房子便属于你们夫妻双方的公共财产.总之,在婚前的个人的财产到了婚后仍然属于个人的,这个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是房子问题,如果想让房子变成夫妻的共同财产,要不
    • 是不是房产权就属于登记的那个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05
      如果你们的房子是付全款直接买下的,房产证已经下来了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那这个在婚后还是属于那个人的个人财产,除非在结婚前做公证,证明房子在婚后属于公共财产,要不这个房子在法律上只属于房产证上的人另外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在你们结婚后房产证才下来,那这个房子便属于你们夫妻双方的公共财产.总之,在婚前的个人的财产到了婚后仍然属于个人的,这个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是房子问题,如果想让房子变成夫妻的共同财产,要不
    • 属于房产权登记的范围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9
      如果你们的房子是付全款直接买下的,房产证已经下来了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那这个在婚后还是属于那个人的个人财产,除非在结婚前做公证,证明房子在婚后属于公共财产,要不这个房子在法律上只属于房产证上的人另外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在你们结婚后房产证才下来,那这个房子便属于你们夫妻双方的公共财产.总之,在婚前的个人的财产到了婚后仍然属于个人的,这个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是房子问题,如果想让房子变成夫妻的共同财产,要不
    • 关于大足县城镇房地产登记的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3
      当事人申报不实或以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得房地产权证书的;虚报遗失而获补发证书的;擅自涂改、印制伪造房地产权证书进行诈骗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的机构是哪个相关机构?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7-26
      首先,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再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