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一位老人赠与女儿一套房产,后因家庭矛盾,老人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女儿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武昌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驳回老人诉讼请求。
居住武昌中南路某小区的刘老汉今年80多岁,养育两儿一女。2007年,女儿刘某下岗,刘老汉想让她回来照顾父母,将所居房屋赠与女儿作为报酬。刘某答应了父母的请求。
2007年4月,刘老汉组织几个子女召开家庭会议约定,如果刘某尽赡养义务,尽心尽力照顾好老人,为两位老人养老送终,老人将其名下房屋赠与刘某。为显示父母对其他子女的公允,刘老汉要求刘某向另外2位兄弟每人支付5万元。几个子女去公证处将此赠与内容予以公证。
几天后,刘老汉依约与女儿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但未约定付款时间,随后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刘某。刘某也尽心尽力赡养两位老人,并分别给哥哥和弟弟各5万元。
2012年12月,老汉的另两个儿子因房产与刘某发生纠纷,刘老汉也卷入这场纠纷。刘某对父母开始不管不顾。社区居委会两次调解无果。
去年6月,刘老汉将女儿起诉至法院。刘老汉称,2012年12月起至今,刘某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双方关系恶化。鉴于刘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要求刘某归还房产,并承担房屋转让过户中双方应缴纳的全部费用。
刘某辩称,她与父亲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她按父母要求向兄弟支付了10万元,取得的房屋不是无偿的;即使是赠与合同,原告也超过了撤销的一年时效;并且子女照顾父母本身就是法定义务,不属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武昌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虽然与刘老汉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但刘某并未支付与房屋价值相等的钱款,双方所签订的实际上是附条件赠与合同。刘老汉申请撤销赠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未依约履行照顾父母的责任,且双方均认可刘某自2007年至2012年12月照顾父母生活的事实,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刘老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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