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9:42:51 381 人看过

[提示]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授权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明确授权各地开展辖区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统一试点。也就是说,部分地区实行同生活、同价格,并按城市标准计算补偿。有关详情,请参阅该专区的详细补偿标准。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3]20号)通过后,实施条例不再规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2008-08-17】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中规定,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赔偿案件,财产损失的修理费和折价赔偿费,应当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是“谁索赔”、“损失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严格责任原则,以保护弱势群体。这与过去的无过错原则(10%赔偿)有很大不同。一般来说,机动车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受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减负幅度在10%至50%之间,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规定。建议请最高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3]20号)后,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解释,《实施条例》不再规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2008-08-17]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理费和折价补偿费,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根据省统计局去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和《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每个赔偿项目的基数和年限,计算总金额。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被起诉法院所在地”的收费标准是指法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人设备费、丧葬费、死亡赔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中,误工成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当事人在医疗、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成本,另一部分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造成的误工成本。三是轻、重伤、伤残等级的检查鉴定费用、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救援和停车看护费用等。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损失赔偿车上货物等的修理费:根据修理发票上的合理金额,如果车辆已报废,应予以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损坏的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有权赔偿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损害民事主体的精神活动,造成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者损害。它是侵权法所承认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社会评价减少等侵权行为并行,对受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人格权所造成的不良精神异常状况。它是一种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是指权利人的人格权、身份权和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受到非法侵害而造成的非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的损失。

赔偿项目和金额应合法。如果赔偿金额过高,仍然存在诉讼费用问题。上述不合理费用由本人承担,故索赔金额不应多收。如果你需要法律援助,欢迎你找一位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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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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