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二、如何防范
考虑到商业秘密的特性,建议的方式有:
1、证明自身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人及该商业秘密属于法律保护范畴的措施:
A、保留开发、研究、获得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的各原始资料,一旦发生诉讼,公司首先需要证明的就是公司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如果原始资料丧失,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都将不复存在;
B、采取相关保密措施证明商业秘密已经被保密:
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上注明“机密”或“商业秘密”字样;
将商业秘密放置在保险柜或加锁的文件柜,如是以软件形式存在,则需加密;
监控载有商业秘密内容的所有文件,作废文件应及时销毁;
2、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A、制定详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案并在公司内部严格实施
限制接触商业秘密的雇员人数且定期重新评估必需要接触商业秘密的雇员名单,并作调整;
保留所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原始记录;
仅在公司限定的范围内披露商业秘密的内容;
载有商业秘密文件的转移时都必需加封;
B、对雇员进行培训
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特别是因工作本身的需要与商业秘密接触的职工,如技术人员,网络管理人员以及文件管理人员,并对这类人要进行相关的培训,以强化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限制非必要的商业秘密交流。
C、保密协议
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公司雇员和商业伙伴,公司应告知其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如果商业秘密为部分核心雇员掌握,一旦该商业秘密为其他竞争对手知悉将会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仅有保密协议显然还是不够,公司可以考虑与职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即一旦该雇员离开公司后一定时期内(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企业任职或自营与原公司有竞争的业务。这样可以更有效的保障公司商业秘密在一段时期内的安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公司必需给予该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显示公平原则,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可能无效。
事实上,在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的中国,用保密协议来约束企业雇员和商业伙伴是企业最便于采用的手段,一份措辞严谨、严密的保密协议甚至可以起到竞业限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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