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9 22:24:02 117 人看过

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长短,按照其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缴费不满10年的,按40%;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45%;

缴费20年以上的,按50%。

失业保险金最高、最低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从2017年7月1日起分别为1940元、1138元。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当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3%的,按规定享受临时物价补贴。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参照在职职工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抚恤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死亡时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规定发放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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