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8 11: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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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之加入,乃是指并存之债权与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加入者在其所能且愿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与原债务人共同负责清偿债务。
如若第三方志愿加入债务,同样需在其同意的范围内偿还欠款,如此亦视为并存之债务。
在任何时候,只要原债务人及新加入者都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便有权请求其任意一方付款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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