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邮电审计机构设立行政非领导职务系列的试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9:58:04 438 人看过

发文单位:邮电部

发布日期:1991-11-2

执行日期:1991-11-2

为了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审计干部的积极性,根据审计署审人发(1991)167号《关于审计机关设立行政非领导职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邮电审计干部行政非领导职务系列

(一)驻部审计局设副局级审计员,正处级审计员、副处级审计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直属单位的审计处设副处级审计员、正科级审计员、副科级审计员、审计员。

(三)地市级单位和科级单位的审计部门设副科级审计员,审计员。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

(一)审计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见习期满后,从事审计工作(或其它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以上。

(二)副科级审计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任审计员满四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任审计员满三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审计员满二年以上。

(三)正科级审计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任副科级审计员满四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任副科级审计员满三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科级审计员二年以上。

(四)副处级审计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正科级审计员四年以上。

(五)正处级审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副处级审计员五年以上。

(六)副局级审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正处级审计员五年以上。

(七)确定非领导职务必须在经过考核为称职的人员中进行。

(八)个别德才和政绩突出者,须经本单位党组(委)、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确定。

三、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条件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审计法规,廉洁勤政,积极工作。

(二)业务条件

审计员:具有审计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有关的方针、政策,能够处理本职业务工作。

副科级审计员:掌握审计工作程序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了解分管工作情况,有一定政策水平,能够草拟一般性文件和审计工作总结,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够完成一般小型单位的主审任务。

正科级审计员:能够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经验的任务,能够熟练地起草重要文件和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够组织对中小型单位的审计工作。

副处级审计员和正处级审计员: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有相当的政策水平,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能力,熟悉审计工作业务,能够组织对大中型单位的审计工作。

副局级审计员:具有政治、经济理论基础知识和审计业务知识,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能够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并为领导决定审计目标提供决策依据,能承担对下级单位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的任务。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

(一)驻部审计局设副局级审计员1人;局内各处设正处级或副处级审计员1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直属单位的审计处设副处级审计员1人;正副科级审计员与审计员的比例,原则上按1∶1.5掌握。

(三)地市级和科级单位的审计部门设副科级审计员1人。

五、其它

(一)各级审计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任免权限与同级职务的行政干部相同。

(二)各级现职行政干部转任同级审计员,不受职数和比例限制,但不能直接提任上级职务。

(三)确定非领导职务时,必须有职位空缺,并在干部人事部门核定批准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四)确定非领导职务时,必须符合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并经过全面考核。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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