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织的职责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1 18:04:11 136 人看过

清算组织的职权有: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设定破产清算组织制度的理由

(一)破产清算组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即行政色彩

主要体现在:

(1)清算组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2)破产清算组发起是由同级人民政府发起的。破产清算组的人员无论是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还是从政府各部门,所抽调的人员均是由政府出面召集的,法院很难做到自己召集。通常都是由政府将清算组人员定下之后,再由法院向各有关部门发函,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从而造成了破产清算组形式上是由法院成立的,但实际上是由政府一手操作的。更有甚者某些地方由政府机关组成了破产指导小组,对企业破产问题的具体处理行使指挥权和决定权。同时,破产清算组的成员与破产指导小组的各级官员的隶属关系,也决定了清算组要受破产指导小组领导,这也导致了破产分配顺序及其比例,乃至担保债权人能否行使别除权,通常由政府机关决定。1998年4月1日《李国光同志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也曾指出:地方政府是企业破产的决策者和组织实施者。同时,企业破产还债申请的提出,一般也是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债务人或债权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比例很少,有的地方甚至没有。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破产一般均是地方党委、政府对企业进行改制的一项举措,法院必须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大局服务。二是企业破产清偿率低,债权人不愿浪费精力、财产、人力和时间;债务人若非主管部门、政府出面做工作,也不会主动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的自始至终,起主导作用的,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法院,而是各级人民政府。

(二)破产清算组的性质杂合,导致清算组功能弱化

破产清算组具有三大职能,一是行政职能。清算组的浓厚的公权色彩决定了清算组具有行政功能。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即《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实施企业破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有关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顶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一名政府负责人牵头,经贸委、计委、财政、银行、劳动、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工作机构,统一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

1、清算组成员源自于各行政部门及破产企业主管部门;

2、在破产程序开始前,首先由政府出面实行破并结合,为破产企业指定一个兼并或收购主体,法院将它作为受理破产案件的前提。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政府若认为企业破产有危及稳定或职工难以安置之虞,则通过行政手段要求法院不得据此受理案件;

3、一些地方由政府机关各级官员组成的破产指导小组,绕过法院,对破产具体处理行使指挥权和决定权。

4、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往往左右清算组的工作。

二是司法职能。清算组基于法律的规定由法院指定成立,确立了清算组具有司法功能;清算组除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是企业职能。破产清算组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职能的延续。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企业的一些职能自然终止,如企业用工权,科室设置权,奖金、工资分配权等。一些职能则由清算组继任。如财务会计账目的清理等。审判实践中,由于清算组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企业行为交叉在一起,导致清算组的功能弱化。

(三)破产清算组的作用与职责不称

破产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这是法律赋于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的功能弱化,导致清算组的职、责不分。行政官员的意见要遵从,主管部门的意见也要遵从,遵从了,如果错了,则无人负责。如果清算组成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法律规定相当宽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第52条: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但在实践中,清算组各成员均来自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是由政府指定,法院实际上无权解除其职务。他们的责任心不是来自法定职责,而是要向有关行政领导的交差。因此,清算组听命于政府,也就理所当然了。那么法院为什么不能解除不称职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呢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将劳动部门所派清算组人员解除,劳动部门将不会再派人参加,涉及有关职工身份鉴定、审核、劳动保险等工作清算组将无法开展。另外,清算组成员是从各有关部门抽调的,组织涣散;各成员缺乏法律知识,也不能很好地履行破产清算的各项职责。

说这么多,那么现行的破产法是不是就一无是处了清算组的组成是否也是一无是处了也不是。指出其缺点并不否定其优点,尤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破产清算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不能不指出的是,每一个破产案件的审结,都渗透着审判人员及政府改制人员的汗水,在合法的前提下,在维护大局的前提下,在维护稳定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解决破产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正是这种实事求是的精神,才使得各类破产案件得以顺利终结。但玉不掩瑕,笔者正是从破产清算组存在的憋端出发,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设定以下清算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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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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