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执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应当如何变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24:46 435 人看过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发生变更,如何实施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的变更,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的一般方法和手段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为禁止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提取或转移存款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诉讼保全或者执行期间,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的,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但是,被执行人以这些名义隐匿资金,逃避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冻结。冻结被执行人保证金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处理的,,人民法院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按照通知规定的金额,划入被申请执行人的账户,视为自动解除冻结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转移的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冻结直接转移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以不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直接向银行、储蓄所、信用社提出。异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社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未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办理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减到期贷款、贷款利息等为由拒绝、推诿。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并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拘留撤回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但是,被执行人必要的生活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应当留用。扣缴、提取所得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扣缴、撤回被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拘留和撤回是两种密切相关的执行措施。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即临时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r执行并留在原单位,禁止使用和转让,并督促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入交申请人执行,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

扣押是一种临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进行封存、当场封存,禁止任何人转让和处理

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当场以最高价格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出售是指强制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并清偿债务的措施用收益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直接变卖。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应当在变卖前征求价格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价格问题的意见,拍卖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保证金、收入以及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履行执行程序结束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隐匿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不仅不能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同时转让财产,拒绝向人民法院说明其不动产状况。鉴于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搜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对扣押和拘留作出裁决为时已晚,可以先予以查封和拘留,然后在48小时内处理。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财产或文件,人民法院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交付财产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当在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当事人被传唤到法院或者指定地点时,被执行人交付的财产或者票据,如果被执行人不愿意亲自交付,应当直接交付被执行人签名,他也可以先将应支付给执行官的财产或罚单交给执行官,执行官应将其交给执行官。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持有财产、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他交出。经教育仍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持有财产、票证的,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纪律处分,人民法院应当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移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规定的财产、票证,因过失造成毁损、灭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如果拒绝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际价值,裁定强制执行。六、被执行人被强制迁离房屋或者土地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强制拆迁被执行人在房屋或者特定土地上的财产,腾出房屋或者土地,交由申请人执行的执行措施a>执法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在延迟履行和支付期间强制双重支付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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