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也可能会构成违约。
现实生活中,即使业主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其实际居住使用或者对外租赁房屋看起来影响不大,而办理产权登记需要交纳相关税费和占用一定的时间,因此业主怠于办理产权登记。业主在合理时间内办理房屋产权证系其合同义务,如果不及时办理,可能被开发商起诉,最终还将承担违约责任。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业主已经购买房屋也可能因开发商债务纠纷导致被司法机关查封。不及时办理产权证,业主购买的房屋产权不清晰,可能诱发不必要的纠纷,如“一房多卖”导致的房屋确权、利害关系人之间分割房屋等纠纷。
律师补充:
业主在购买期房时,通常会进行按揭贷款,银行放贷时房屋尚未办理正式的产权登记,同样无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增加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因此,银行通常要求开发商在房屋未办理抵押权证之前,作为保证人为业主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如果业主在办理抵押权证之前逾期还贷,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诉讼过程中,开发商名下的银行账户等财产可能会被查封冻结,不仅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资金流转,也给企业运营带来负面影响。一旦败诉,开发商名下财产可能面临直接被扣划的风险,虽然事后可以再向业主追偿,但经过诉讼、执行等一系列必要程序后,时间、经济上的成本不可小觑。因此,为避免上述不良后果的发生,开发商交房后会催促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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