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6 14:43:15 437 人看过

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

1、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2)、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未被承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3)、合同被撤销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二、怎么正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

3、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4、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对于因果关系的性质,在缔约过失责任中,通说采用的相当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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