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启动主体不同,公务员回避的方式有三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及决定回避。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公务员认为自己与处理的公务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向有关负责人主动请求回避处理,有关负责人对公务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2.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公务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处理案件的公务员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在公务执行结束前,依法向有权机关请求停止该公务员继续处理该公务,有权机关依法对此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申请的决定。
3.决定回避。有权机关可以在没有公务员提出自行回避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认为公务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径行作出回避决定。
公务员回避包括三种类型:职务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一、职务回避。所谓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实行职务回避,有利于防止亲属间相互干扰、相互利用,有利于实现机关的科学管理,使公务员做到秉公办事。
二、地域回避。地域回避是指对公务员原籍任职方面所作的限制规定。《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担任县、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如县长、副县长、乡长、副乡长等,均不得在原籍任职。实行地域回避,可以避开本籍亲友对公务可能造成的干扰,为公务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以保证其秉公办事,廉洁奉公。
三、公务回避。公务回避,是指对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所处理的问题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某种亲属关系的人员时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实行公务回避,一方面可以避免公务员徇私舞弊,或由于个人偏见、碍于情面引起不公正处理,一方面可以避免嫌疑,树立公正无私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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