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四个六七岁的男孩互扔石子玩耍,其中一个小孩卫甲被飞来的石子砸中致左眼失明,而其他的小孩却都不承认是自己射中了卫甲。1月24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和卫甲共同玩耍的三个小孩的监护人每人赔偿卫甲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7823.95元的30%共计90%,三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余下10%由卫甲的监护人自负。
六岁的卫甲是陕县宫前乡瓦窑沟村人,在宫前乡瓦窑沟村小学上学前班。同村的卫乙、卫丙、卫丁(该村民大都姓卫)也在该校上学,因他们年纪相仿,放学时经常结伴回家。
2005年5月24日17时30分许,宫前乡瓦窑沟村小学放学后,四人又结伴回家,因年龄小天性好动,他们在路上互扔石子,边走边玩。当四个小孩走到瓦窑沟村后凹半坡时,不知谁扔来的一块石子砸中了卫甲的左眼,卫甲当即尖叫一声捂住眼睛,说眼睛看不见了。事发后,卫甲被送到医院多方救治,但左眼最终没有保住。经鉴定,卫甲左眼失明,达七级伤残。
看着年仅六岁的儿子左眼被打瞎,卫甲的父母悲愤不已,决心找惹祸的射手讨个说法,但年幼的卫甲说他也没看清是谁扔的石子,无奈之下,卫甲的父母就分别问卫乙、卫丙、卫丁是谁扔的石子,没想到三个孩子都说不是自己扔的。卫甲的父母只好去找卫乙、卫丙、卫丁的父母协商赔偿的事,但因三方父母均认为不是自己孩子射中了卫甲拒绝赔偿。卫甲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卫甲、卫乙、卫丙、卫丁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放学后理应有各自的法定监护人监护回家,但四人的法定监护人却未尽到监护义务,因此,四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卫乙、卫丙、卫丁各自用小石块向卫甲击打虽是一种孩童玩耍行为,但三人的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构成共同侵权,三人应对致伤卫甲左眼的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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