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因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9:51:12 182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申请调解”,确切地说,我国没有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对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其在诉讼中的合法性),然后作出维持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当事人要求撤回起诉或者申请的,审查机关也应当审查撤回的理由,不一定准许撤回。审查机关认为撤销理由不当的,可以不予许可,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一是行政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能转让、放弃、处分;二是公权力不能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活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意志,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因此,行政权属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分割,法院不得调解;三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平等自愿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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