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缴税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5:05:07 118 人看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需关注新法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近1个月,不少纳税人对此表示关注,因为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维权申请救济的主要途径之一,程序简单、救济成本较低,在解决税企税收争议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纷纷询问《条例》施行后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12366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特点,作了全面的答复。

调解争议和为贵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对纳税人而言,发生税收争议时,申请行政复议仍是寻求纳税救济的主要手段,纳税人不可能主动向税务机关提起调解,促成调解的主体应是行政复议机关。《条例》实施后,纳税人对于处罚感到过重或者认为不应处罚的,在提出行政复议后,有可能会接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意见征询,纳税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作出是否同意调解的决定。如果同意调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将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送达复议申请人。涉税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受理复议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还将继续行政复议,并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另外,《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积极配合二次调查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条例》新添了一些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对纳税人而言,行政复议机构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类似于对涉税争议的二次调查,纳税人应在二次调查时积极配合,以证据说明,求得复议机构对自己观点的支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为了保证审理过程的透明性和在审理过程中各方能及时听取纳税人的观点,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以听证的形式审理。

弄清申请被驳回原因

《条例》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类型基础上新增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如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原因为税务机关未及时办理退税,但在行政复议受理前税务机关已办理退税,则复议申请驳回。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此类主要用于纠正错误受理,不应受理而受理。

纳税人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弄清被驳回原因,看是否被申请税务机关已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是自身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

为消除复议申请人官官相护的顾虑,《条例》也规定了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后的救济,纳税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复议申请不符合驳回条件而被驳回,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知道有了具体规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对于知道一词,由于理解不同,实际执行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直存在争议,《条例》对知道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当场作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补充告知等情况下如何才算知道,如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等,纳税人需了解知道一词的具体规定,了解申请时限的计算,保证纳税救济权的运用。

另外,《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税务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但未向纳税人依法送达相应法律文书的,视为纳税人不知道,不受60日限制。

对于送达的文书,如果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如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停止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等行为,《条例》规定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否则可视为未履行法定程序送达。

税务机关须有错即改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在以往的行政法律、法规里没有明确规定,这有可能造成下级机关对上级的决定迟迟不执行,使纳税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此项新规定对纳税人的意义在于,从时限上解决了上级作出的决定下级执行棚架问题,如果在规定时限内被申请人久拖不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复议机关反映。不按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相关人员将被追究责任。

分清复议维权责任主体

《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于纳税人而言,以往税企争议中的一些责任主体不明造成推诿的问题得以解决。如某些基层局经上级局批准执行的行为,虽然基层局是具体执行者,但基层局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局批准执行的,这样被申请人就是上级局,而不是基层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7日 18: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税务行政复议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局对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1年1月4日国税函发<1991>016号)河北省税务局:你局鄂税发(1990)490号请示收悉。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及如何进行复议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征税和违章处理行为以及各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都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清应纳税款和应缴的滞纳金、罚款后,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征收管理行为(其中也必然包括实施强制措施行为),必须经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方可就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1年01月04日实施日期:1991年01月
    2023-06-06
    135人看过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情况的函
    [法规名称]: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情况的函[颁布机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颁布文号]:闽国税征[1997]30号[颁布时间]:1997-10-13[执行时间]: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你司《关于调查税务行政复议有关情况的函》(国税法函[1997]50号)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函报如下:一、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及复议机构各为85个,专职税务行政复议人员为1人。二、1995年以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及复议机构各增加2个。专职复议人员无变更。三、因没有法制机构,且各局均人手不足,故至今仍有许多复议机关未配备专职复议人员。
    2023-04-24
    355人看过
  • 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及行政复议程序的探讨
    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一)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税务机关内部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023-07-16
    258人看过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相关问题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2、组织听证的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由税务机关的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3、听证时限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023-06-11
    189人看过
  • 在行使税务行政复议权方面应注意的一个问题
    税务机关尽管可以凭其行政授权对涉及税收违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如有异议,法律上设定了行政复议这样一个程序,以用来保护相关人的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税务当事人的税务行政复议权是有前置条件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纳税人只有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外,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在现实中,纳税人、扣缴
    2023-04-24
    480人看过
  •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行为复议比较
    1、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2、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3、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2023-07-12
    323人看过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知识问答
    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一、问: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有哪些?答:根据《规则》的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㈠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㈡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㈢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㈣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㈤税务机关作出
    2023-04-24
    16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09]585号发布日期:2009-10-21执行日期:2009-10-2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06-07
    148人看过
  •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的建议
    1.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于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财物必须脱离税务局,摆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成为独立的裁判者,为税务行政复议公正公平奠定坚实的基础。2.规定开庭式审查或听证式审查的程序与规则,使非书面审查有法可依。一是建立完备的税收行政执法档案制度。每个具体行政行为不但要有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使用依据,作决定的事实过程,而且还要有对这些事实过程的完整记录档案,客观地记载和反映执法事实。二是建立行政证据制度,明确规定行政程序中证据的主要种类,证明力,可采性,采集过程,使复议决定建立在科学的证据基础上。非书面审查方式更集中体现了争讼的特点,更具有司法化的特征,更能体现当事人主义的精神,能有效的减少暗箱操作,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的水平。3.设立税务法院。依据法律规范的阶梯式结构来看,从税法的立法到税法的执行均在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之下进行的。在采用
    2023-04-24
    173人看过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法函[2003]第18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税委会[200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过程中,我们曾考虑将反倾销税的征收决定机构改为财政部,但因有关方面有不同意见,该条例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确定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行使反倾销税征收决定权的体制。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根据外经贸部对复审案件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作出相应决定。据此,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对依照该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
    2023-06-05
    192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2-02-01国税函[2002]13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因此,除依法条件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不应中止行政复议。二、为了处理好此类案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二OO二年二月一日
    2023-04-25
    148人看过
  • 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2〕258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2002年11月12日《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2002]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年11月12日内政法发[2002]2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近,我办在办理那宗其不服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案
    2023-06-06
    487人看过
  • 税收复议问题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一、税收复议问题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税收复议问题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时递交的,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申请文件。申请复议应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复议申请就不被受理。申请人应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税收行政复议格式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二、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是什么?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
    2023-04-17
    108人看过
  •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的服务机构
    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申请行政复议。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023-06-06
    386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复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税务行政复议包括的范围如下: (一)税务机关作出... 更多>

    #税务行政复议
    相关咨询
    • 税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调解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2
      复议机关可以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达《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征询和解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将和解意愿书面或口头通知复议机关。口头表达和解意愿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作回复的,视为不同意和解。
    • 关于纳税担保的税务行政复议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5-13
      1.税务行政复议纳税担保的规定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怎么解决问题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0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行为中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
    • 税务问题要提起行政复议多长时间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4
      当事人一般需在六十日内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自当事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超过该期限申请复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复议机关一般不予立案受理。
    • 有关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的问题有哪些具体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31
      各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县局决定调整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调整后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 成员: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陈文同志兼任。 XX国家税务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