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龙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终止)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4:56:23 33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终止需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由学校提出申请并盖章。原件1份

需有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1份。

原件1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收回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龙湖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以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查配合

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配合考查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关于同意汕头市龙湖区XXX学校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批复》。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包括:

实施机关接获投诉、举报,可以就投诉、举报相关事由要求投诉举报人、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解释说明。属实施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就投诉举报相关事由积极配合。

汕头市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电话:0754-88360672

6.办理流程图

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携带要提交的证件到龙湖区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以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查配合

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配合考查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关于同意汕头市龙湖区XXX学校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批复》。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包括:

实施机关接获投诉、举报,可以就投诉、举报相关事由要求投诉举报人、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解释说明。属实施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就投诉举报相关事由积极配合。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珠江楼八楼教育局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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