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罚的措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2 06: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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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在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可能被罚之情形,如将建筑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相混合、或将具有潜在危害性的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废弃物内等等。
另外,对于在建筑垃圾储存及运输消纳场所接收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以及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具体到此类违法情况,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指正并限期整改,同时给予公开警告的处分,并且处罚金额将从五千元人民币起直至一万元以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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